國外匯兌業務
國外匯兌業務係指銀行接受匯款人之委託,將款項自國內(外)匯往國外(內)受款人之業務。分為下列種類業務:
(一)匯出匯款(結購外匯)。
(二)匯入匯款(結售外匯)。
(三)買入光票與託收。
一、匯出匯款
(一)意義:即由匯款行出具書面(信匯)或Telex/SWIFT付款委託書(電匯)、票據(票匯)委託國外通匯行解款之匯款,稱之為匯出匯款。其形式可分:
1.信匯(Mail Transfer,簡稱M/T):係匯款行所簽發之一種書面委託書至國外通匯行,經該通匯行核驗簽樣無誤後,憑以解付款項予指定之受款人。
2.電匯(Telegraphic Transfer,簡稱T/T):係匯款行以加押碼之Telex 或以SWIFT方式委託國外通匯行,經該通匯行核對密碼無誤後,憑以解付款項予指定之受款人。
3.票匯(Demand Draft,簡稱D/D):係指匯款行簽發以國外通匯行為付款行之匯票交由匯款申請人逕寄國外受款人,並將所簽發匯票通知書(Drawing Advice )郵寄國外通匯行,請該行俟持票人提示時憑票付款。
(二)匯款申請方式
1.匯款申請人填寫「匯出匯款申請書」,若以新台幣結購匯出,則依當日銀行賣出匯率計算匯款本金,另加收匯出手續費及郵電費。若結購金額超過新台幣50萬元等值外匯以上者,須再填寫「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2.繳款方式:
(1)以新台幣結購。
(2)提領外匯存款支付。
(3)以外幣現鈔或旅行支票支付。
(4)部分以新台幣結購,部分以外幣現鈔或提領外匯存款支付。
(5)以出口押匯款或匯入匯款轉匯。
(三)匯出匯款之作業規範:
1.憑辦文件:應憑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填具有關文件及查驗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後辦理;其中公司部分,應查驗公司設立登記表或最近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並上網查詢公司基本登記資料。另以新台幣結購者,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辦理,並確實輔導申報義務人詳實申報。
2.掣發單證:匯出款項以新台幣結購者,應掣發賣匯水單;其未以新台幣結購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上述單證得以電子文件製作。
3.發送電文:應將匯款者全名、帳號或身分證件號碼、地址顯示於匯款電文中。
4.列報文件: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依下列規定向央行外匯局檢送交易日報:
(1)以書面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臨櫃外匯交易所掣發之單證及網際網路外匯交易所製作之外匯交易清單與相關媒體資料、「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央行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其他規定文件。
(2)以媒體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該外匯業務所製作之媒體資料、書面之申報書、央行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其他規定文件。
(四)代售旅行支票(Traveler's Check;T/C):
旅行支票係供旅行人隨身攜帶備用之外匯,與外幣現鈔、各種塑膠貨幣卡(如信用卡等)均屬於旅行人常用之支付工具。我國銀行尚未發行外幣旅行支票,故所營之旅行支票銷售業務多與Citicorp 、American Express 及Thomas Cook 等大型金融機構或與VISA 及Master-card 國際組織合作,採受託代售其所發行之旅行支票。當售出旅行支票時,我國銀行須立即將等額票款匯付委託代售之發行機構,供購買人使用時發行機構兌付之需,是一種匯出匯款的性質。
(五)辦理匯出匯款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1.客戶須申報之金額:
中華民國境內新台幣50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金所有者或需求者(即申報義務人),應依法申報。
2.須經銀行業確認證明文件始得辦理結匯者: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台幣結匯:
(1)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100 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2)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50 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3)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之匯款。
(4)對大陸地區之匯出匯款,但依央行其他規定免附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5)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交易,其交易標的涉及中華民國境外之貨品或勞務之匯款。
(6)依央行其他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供銀行業確認之匯款。
3.須由銀行業向央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新台幣結匯者: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央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新台幣結匯:
(1)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5000 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500 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
(2)下列非居住民每筆結匯金額超過10萬美元之匯款:
j於中華民國境內承包工程之工程款。
k於中華民國境內因法律案件應提存之擔保金及仲裁費。
l經有關主管機關許可或依法取得自用之中華民國境內不動產等之相關款項。
m於中華民國境內依法取得之遺產、保險金及撫卹金。
(3)其他必要性之匯款。
4.對大陸地區人民匯款限制:
銀行業受理持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之大陸地區人民辦理新台幣結匯時,每筆結售或結購金額未逾10萬美元者,銀行業得逕行辦理,其中匯款及受款地區國別為「大陸地區」,應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規定辦理。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得辦理者以對大陸地區之下列匯出款業務為限:
(1)個人接濟或捐贈親友之匯款。
(2)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廠商之再匯出款;其匯出金額不得大於押匯金額。
(3)進口大陸地區物品所涉及之匯款。
(4)金融保險機構經核准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辦公費用匯款。
(5)大陸地區人民合法繼承或領受台灣地區人民遺產、保險死亡給付、撫卹(慰)金、餘額退伍金及其衍生孳息之匯款。
(6)廠商向大陸地區子公司借入本金之還本付息。
(7)定居大陸地區就養榮民就養給付之匯款。
(8)其他經有關主管機關洽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之匯出款。但每筆結匯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匯款,不在此限。
5.收取大額匯款應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辦理:每筆外幣現金等值新台幣50萬元以上者,應確認身分並留存交易紀錄。
二、匯入匯款
(一)意義:即解匯行接受匯款行付款委託,其方式亦有票匯、信匯與電匯之分。
(二)銀行辦理匯入匯款之作業規範:
1.憑辨文件:
應憑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提供之匯入匯款通知書、外幣票據或外幣現鈔及查驗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後辦理。另結售為新台幣者,應依申報辦法辦理,並確實輔導申報義務人詳實申報。
2.掣發單證:
匯入款項結售為新台幣者,應掣發買匯水單;其未結售為新台幣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上述單證得以電子文件製作。
3.列報文件:與匯出匯款相同。
(三)辦理之作業程序:
1.匯入匯款之通知:
核押或核對簽章,並依序編號登記,製發匯款通知書,通知受款人洽領款項。
2.解款:
受款人在匯款通知書上之「領取收據聯」簽章後向解款行領取時,應確認客戶之身分證明、公司證照或有關證件,以資核對。若電文上有明確指示轉入受款人之帳戶,得直接入戶,免在「領取收據聯」上簽章。若為票匯,則持票人提示時,應查驗下列事項始可付款,並依規定計收手續費:
(1)匯票之簽樣是否相同。
(2)內容是否與匯款行所寄發之簽發匯票通知書(Drawing Advice ) 相同?有無遭塗改。
(3)是否有止付情事。
(4)是否有逾期提示。
(5)受款人有無背書。
3.申報:
若結售外幣金額達新台幣50萬元以上者,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向受款人徵提所需之申報書。
4.退匯:
(1)匯款尚未解付:解款行於解付前,匯款行要求退匯時,若已通知受款人者,須通知受款人,經其同意退匯後並於通知書上簽章,始可將收妥之匯款退還匯款行;若其不同意,應即通知匯款行。若尚未通知受款人,只要將帳務沖轉後,並查明該款項確已收託始可退還匯款行。
(2)匯款已解付:向受款人收回匯款後始可退還匯款行。若受款人拒絕時,解款行應即通知匯款行該筆匯款已解付,並將受款人不同意之情形說明。
(四)對大陸地區匯入款限制:指定銀行得受理大陸地區之匯入款。但不得受理以直接投資、有價證券投資或其他未經法令許可事項為目的之匯入款。指定銀行得受理客戶兌領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及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發票銀行或付款銀行之票據。
小提示 外匯交易之單證掣發 |
客戶結售外匯為新台幣者,銀行應掣發買匯水單;客戶結購外匯為新台幣者,銀行應掣發賣匯水單;客戶未將外匯結售或結購為新台幣者,銀行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 |
三、光票買入與託收
(一)意義:所謂光票(Clean Bill ),係指未附隨任何跟單文件之國外付款票據。此票據包括旅行支票、國庫支票(Treasury Check )、小額匯票(Money Order )、郵政匯票(Postal Money Order )、私人支票(Personal Check )及銀行簽發以自己為付款人之銀行支票(Bank Check )等。
1.買入光票:係銀行從核定額度內或金額以內憑客戶提示的票據先行墊付,並預扣利息,待該筆票據款項收妥後,再憑以核銷先前墊付之外幣金額。
2.光票託收:係客戶委由銀行將其外幣票據向付款行託收,收妥款項後,再撥款予客戶。
(二)票據之審核:
1.發票人、抬頭人、幣別與發票日是否填妥齊全、或完整。
2.有無經申請人背書?票據記載受款人時,應請受款人背書。
3.有無禁止背書轉讓之字義?若有表示限存入抬頭人之帳戶。
4.有無禁止流通國外之字樣。若有則不應受理。
5.票據日期與提示日期是否已逾六個月?
(三)買入光票與託收辦理時應行注意事項:
1.求償:
(1)方式:銀行對受理後之票據無論買入或託收應加蓋「擔保背書」章,連同取款指示書一併寄往代收行求償票款。取款指示書有Cash Letter 及Collection Letter 兩種方式。前者係將票據委由代收行,以票據交換方式取款,後者則係將票據寄往付款行或委由代收行向付款行請求付款。
(2)票據影印本之留存:票據應保有正、反面影印本,俾於日後票據遺失時可以憑影印本向付款行請求付款。
2.代收行之選擇:代收行之選擇以付款地之通匯行或存匯行為原則。若幣別非付款行當地貨幣時,應指示代收行於收妥款項後,將款項匯往該幣別之存匯行。
3.票據上若有Cash 或Order 字義時,須發票人背書,否則票據會被退票。
4.有無禁止背書轉讓之字義?若有表示限存入抬頭人之帳戶。
5.有無禁止流通國外之字樣。若有則不應受理。
6.若票據之發票行或付款行為大陸金融機構或其海外分行者,應依規定透過第三地區銀行收款。
7.美加地區之國庫支票,政府為了保有追索權規定,只能以Cash Letter 方式代收,唯破損或過期者可用Collection Letter 方式處理。
8.金額較小或國外退稅的支票或旅行支票等,應以Cash Letter 方式寄送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