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08 18:16:21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結婚容易,離婚難! 文 / 黃育杉

 

結婚容易,離婚難! / 黃育杉

在法律諮詢信箱裡,很多人問「有什麼方法可以快一點……」,想要討債的人是這麼問,就連想要離婚的夫妻,也是這麼問的。有句話是說「上了賊船,想走,談何容易」,結婚雖然不是上賊船,但是想要快速離婚的人,心情上就好比上了賊船一樣,要趕快脫離苦海。

男女想要結婚,可以想像,就算週遭親朋好友反對,他們彼此還是可以私奔,只要「公開儀式」或「登記戶籍」,法律就這麼承認了;可是離婚就沒有那麼單純容易,考量「子女問題」「夫妻財產」,不是一方說了就算。如果有一方說:「我什麼都不要,只求趕快離婚」,可是,身分關係,對方就是綁著你不放手「不家暴」「不分居」「不通姦」,你能耐他何?索性,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個「破綻情況」的離婚條件,夫妻雖無第10521項所列各款得請求離婚之事由,仍可視夫妻關係已至「破綻」,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然而,清官畢竟難斷家務事,實務上運用「破綻事由」裁判離婚的例子並不多見,就像法院判死刑一樣,不是非常情形,法官不隨便下「破綻事由的離婚判決」。

再說,夫妻關係不是財產訴訟,「起訴前應先經調解」,目的是緩和夫妻間可能因一時離婚的衝動。有一位法官,與離婚訴訟的原被告雙方說「你們結婚的衝動我來不及參與,現在,你們又衝動的說要離婚,可是給我碰上了,我可要好好的處罰你們這對玩世夫妻」,雙方一聽,趕緊撤回訴訟。這雖然是個司法實務的笑話,也道出了離婚訴訟對曾經恩愛夫妻的殘酷。

另外,有一個夫,為了與妻離婚,不惜利用家暴手段,試圖得逞令妻想要離婚;法院明察秋毫,得知夫想要棄妻另結新歡,於是,法官就先以家暴令將夫趕出家門,接下來的離婚訴訟?就擺他個幾年再說,一付「你急,我就不急」的牛步審理,可是讓這個狠心夫,背著法定夫妻關係,無法再另謀新歡,這也是一種無形的懲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