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28 16:29:56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志工是被服務單位的勞工,而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嗎?

 

/ 楊春吉(故鄉)

【問題】

志工是被服務單位的勞工,而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嗎(註一)?


【解析】

按「本法用辭定義如左:一  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三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七  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分別為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第3款及志願服務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是所謂勞工,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而言;而志工,依志願服務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其負有應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之義務,除「該志工以志工以外之其他身份,與被服務單位另成立僱傭、委任、承攬等有償契約關係」外,並未有合法獲致工資或收取報酬之情形(註二),故志願服務法所稱之志工,尚非勞動基準法所稱「勞工」,而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613日 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勞資權益>義工、志工算是被服務單位的受雇人嗎?改寫而成。
註二:另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7條亦僅規定,志願服務團隊經評定為績效卓著者,頒予獎牌一面而已,尚未有獲致工資或收取報酬之情形。其他如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等規定,亦止於徽章或得獎證書或獎狀等物品,也未有獲致工資或收取報酬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