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少年恐嚇他人交付金錢給自己,會被關嗎?
【法律常識】少年恐嚇他人交付金錢給自己,會被關嗎? |
文 / 劉孟錦.楊春吉
【問題】
少年恐嚇他人交付金錢給自己,會被關嗎(註一)?
【解析】
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分別為刑法第346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第3條第1款定有明文,是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少年,觸犯刑法第346條恐嚇罪者,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之。惟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恐嚇罪之構成要件並未規定,是少年有無觸犯刑法第346條恐嚇罪,自應以刑法第346條所定「須恐嚇使人交付財物」(註二)、「須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註三)等2項構成要件判斷之。本案,少年恐嚇他人交付金錢給自己,符合前揭要件,自屬觸犯觸犯刑法第346條恐嚇罪(註四)。另觸犯刑法第346條恐嚇罪,未遂犯亦罰之,不因行為人未遂,而免其責,亦應注意。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7月13日 朋友所問。
註二:最高法院49年11月16日 台上字第1636號判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罪,係以恐嚇使人交付財物為要件,如果僅有恐嚇行為,並無使人交付財物之表示,被害人之交付財物乃因其為公務員有職務關係之故,則應成立收受賄賂罪,要與恐嚇罪之要件不合。」參照。惟恐嚇,僅指以將來之惡害通知被害人,使其發生畏怖心為已足,最高法院48年08月19 日台上字第986號判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僅指以將來之惡害通知被害人,使其發生畏怖心為已足,若進而對被害人施用強暴脅迫者,自非僅為恐嚇,而應構其他相當罪名。」、49年03月03日 台上字第266號判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係指以將來之惡害通知被害人,使其生畏怖心之謂,若以目前危害或暴力相加,則為強暴、脅迫,與恐嚇之意義不符,不能遽以該條之罪論擬。」、22年01 月01 日上字第1310號判例:「刑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一項所謂恐嚇,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參照。
註三:最高法院64年04月10日 台上字第1105號函判例:「上訴人夥同另三人,見被害人與女友偕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被害人包圍,並對其聲稱:放漂亮點把錢拿出來,免得難看等語,係以將來惡害之事通知被害人,致被害人心生畏怖,雖未得手,仍應以共同恐嚇未遂犯論。」參照。
註四:同註三。但若該加害人僅表示欲加毆打,而被害人為求息事,因聽從他人之調解而交付者,則尚難律以該條之罪(最高法院50年03月23日 台上字第389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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