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03 23:46:19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為人作保,記得要家人交待清楚
【法律常識】為人作保,記得要家人交待清楚 |
文 / 黃育杉
台中縣有名婦人,因丈夫為友人做保,夫去世後未及辦理拋棄繼承,而與子女必須共同繼承沈重債務。
大部分民眾對於法令陌生,許多人為人做保時,並未告知親友子孫,人死之後,使親人在不知情之下承接了莫名的債務。
這位婦人的丈夫,因肝疾去世,兩年後,她卻接到債權人的請求,指他丈夫生前為友人做保,友人無力償還債務,她和四個小孩必須繼承該保證義務,約四十萬元債務。婦人因為不知道夫在生前有此保證義務,所以,在夫死後二個月也未辦理拋棄繼承,依法必須概括繼承夫生前債務。
其實,像這位婦人的例子真的很多,所以,專家呼籲,最起碼要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三個月內辦理「限定繼承」(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如果被繼承人負有明確的許多債務,繼承人亦得選擇在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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