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買來的光碟,借朋友看違法嗎?一人買、多人輪著看,違法嗎?
【法律常識】買來的光碟,借朋友看違法嗎?一人買、多人輪著看,違法嗎? |
文 / 黃育杉
其實,這個主題的探討問題重點,在於著作權法「散布」的義意。通常,我們將所謂散布的違法性,放在「一本多拷」的概念上,或許,也有人誤以為「拷五片是法律所允許的」,這就讓我們往下探個究竟吧!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散布係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然而,著作之散布權,是否專屬於著作權人?在我國法律的制度下,有所謂「權利耗盡」的原則,是對著作權人關於散布權的一種折扣。所謂權利耗盡原則,又稱為「第一次銷售理論」,即著作權人就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僅享有第一次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之權利,著作權人對於該項經第一次銷售後之著作標的物所享有限制他人散布之權利即歸於消滅。
如果,按照上開所述權利耗盡的原則,買來的光碟著作,是可以借朋友看,而不涉及違法之虞。但所謂的借,範圍又該到那兒?借一人似乎還可以算是權利耗盡原則,在散布行為不罰的容許範圍,借多人輪流看,是否會影響著作權人對於創作物市場經濟價值考量後,關於著作權法所負予其原始之散布權?我們從散布權的規範來看,著作權涉及著作權人關於該項著作於散布後之市場經濟價值與利益,一人買、多人看若仍可以適用權利耗盡原則而不論違法與否,則勢必影響著作權人之經濟利益及市場價值評估。
然而,在現行著作權法關於權利耗盡原則的適用範圍(如本主題後段情形),規範上並不明確,似乎有仰賴實務具體案例出現後之參考適用。我們從著作權法的散布侵權的社會觀念,以及學者意見綜合觀察,著作權散布的違法性與否(以權利耗盡原則的適用範圍為例),在立法上一直沒有自我定論,隨著市場情況搖搖擺擺。立法者的主觀概念,一則似乎是受到「著作物市場經濟價值」與「消費者的負擔能力」拉距影響,消費者說著作物太貴,立法者就開放複製的份數(例如,書籍複製五份之內不違法),或擴大散布免罰的適用範圍(例如著作權法第60條以下,關於第一次銷售後之出租散布行為,有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二則是受到美國貿易抵制法案是否衝擊我國的參考影響。
無論如何,「散布行為」是違反著作權法的基本概念,「權利耗盡原則」是違法性與否的折衷,有些人一輩子努力創作,卻仍要與法律、社會保護權利不足之情形抗鬥,無形中降低了創作的意願;有些人一輩子都用盜版,還自以為是抗衡創作物的高經濟價值論而沾沾自喜,滿足於眼前的獲利,卻不知無形中已抹煞了許多創作。孰是孰非?從目前的立法考量來看,尚難有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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