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在家下載網路音樂與租來的電影光碟是否合法?
【法律常識】在家下載網路音樂與租來的電影光碟是否合法? |
文 / 黃育杉
在家下載網路音樂與租來的電影光碟是否合法?
台北縣土城市一名謝姓男子,在家將網路下載的一千六百餘首流行歌曲,以及五十部租來的電影燒錄成光碟,被保智大隊員警查獲,經向檢察機關提起訴追,檢方認為,男子的行為是屬「合理使用」,處分不起訴。
同樣情形,有一名林姓女子,自KURO網站下載九百餘首歌,被台北地方法院判刑四個月並宣告緩刑。謝姓男子下載數量更多卻獲不起訴,引起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不滿。
謝姓男子在庭訊時,承認上述行為,但他認為這些影音資料都是自用,並未上網傳輸或買賣,沒有侵犯著作權意圖。
檢方調查,音樂部分因無法鎖定是從何電腦下載,且是個人使用未在網路上散布;電影部分因已經支付相當租片費用,有權自行重製在家觀賞,兩項行為都不致造成市場替代效果。
謝姓男子的案例,法界人士認為,或許,過去法界對網路點對點傳輸(P2P)侵權認定或許有所分歧,但至今已經逐漸形成共識,認為利用P2P下載音樂,已經涉及重製並侵害著作權人公開傳輸權,縱使無營利目的或上網散布,一樣違法。(關於違法著作權之重製行為,雖屬構成不法,但因著作權法上有「合理使用」之阻卻違法規定,屬於「微罪不舉」之範圍)
然而,法界在出租影片能否重製的問題上,認為電影著作權是屬電影公司所有,影片出租店也僅是取得電影之出租權,消費者租影片回家觀賞依法無權重製,因為消費者並未獲得著作權人授權進行重製,此與「合理使用」的規範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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