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03 23:52:46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證明購買來源,避免被告侵權!
【法律常識】證明購買來源,避免被告侵權! |
文 / 黃育杉
某君問:
我在網路上拍賣的東西,有一天收到一封○○國際股份公司催告內容,說我賣的東西是仿冒品,侵害了他們的權益,可是,那個東西是我在百貨公司買的,我該怎麼辦?
答:
智財權的侵害告訴,應以行為有「故意」為要件,如果是在不知情之下,購買了自己無從得知是否為仿冒品,只要能以購買發票作為證明,應無罪責可言。簡單的說,購買物品的發票憑證最好是能留著,以作為保護自己的依據;順便提醒讀者,想要揀便宜,明知是仿冒品而購買,一方面助長了仿冒市場,對整體經濟是負面效果,是自己使用尚可謂無罪責可言,如果再行轉售,就如上面網友的情況,要證明自己「非故意」,可說是難辭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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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話)
2008-09-11 00:0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