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性騷擾防治法有年齡限制嗎?
【法律常識】性騷擾防治法有年齡限制嗎?
文 / 劉孟錦.楊春吉
【問題】
因為有一個12的小男孩,摸一個女生的臀部,可是他是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為什麼不是性騷擾防治法?因為他還小嗎(註一)?
【解析】
按「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 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 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分別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第3條定有明文,是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或有「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經常逃學或逃家者」、「參加不良組織者」、「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之。
惟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性騷擾之定義、損害賠償、行政罰及刑責等事項並無規定,是有關性騷擾之定義、損害賠償、行政罰及刑責等事項,自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相關規定。而性騷擾防治法,並未規定「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少年」涉及性騷擾者,不罰,是「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少年」涉及性騷擾(註三)者,少年法院仍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性騷擾防治法、刑法等相關規定處理之。另「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少年」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亦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3款禁止之行為,少年果為之,主管機關非不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3款之規定,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下之罰鍰,惟須注意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等相關規定,以免違法。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5年3月12日 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請問性騷擾防治法有年齡限制嗎?
註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1條:「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參照。
註三: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參照)。其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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