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9-17 16:28:25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竊錄證據 反觸妨害秘密罪‧妨害秘密罪

 

 

竊錄證據 反觸妨害秘密罪

〔記者鮑建信、洪定宏/高雄報導〕一名65歲施姓老翁因與隔壁鄰居打官司,為找有利證據,在對方廚房外防火巷竊錄談話,結果反觸犯妨害秘密罪嫌被起訴。

據了解,9323月間,施姓老翁跟蹤、騷擾鄰居李婦,並曾在門口強抱她,甚至從頂樓翻牆侵入李婦的住家,涉嫌強行猥褻李婦,案經對方提出告訴,一、二審均被判處有期徒刑36月,施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反口在自家廚房錄得

不過,95718日 ,高雄高分院開庭審理此案時,被告辯護律師提出與案情有關的錄音帶,內容為李婦和丈夫在廚房的談話,供合議庭法官辦案參考,反被李婦控告妨害秘密罪。

音質佳被認定是偷錄

據了解,施出庭應訊時指出,前年29日 上午,李姓夫婦在自家廚房大聲談話,故意要說給鄰居聽,已達公開程度,他在家裡廚房以錄音筆錄製,是為了找證據保護自己權利,不是故意竊錄。承辦檢察官調查後認為,依據錄音顯示的音量審視,施、李兩家共同牆壁是磚造,僅廚房有各自窗戶和門,被告如非靠近李家廚房牆外的防火巷錄音,實難清楚聽聞李家人談話內容,因此施先前坦承在防火巷偷錄應可信,後來改稱在家錄製不足採,犯行足堪認定。

法界人士表示,刑法妨害秘密罪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換句話說,構成要件必須以「無故」為前提,若是為保障個人權益不受侵害,錄製地點又不在被錄者私領域內,不構成犯罪。檢方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起訴,依法言法,並無不當,但以施案來說,未來是否獲得法官支持,仍然有諸多商榷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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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記者鮑建信)

來源:自由時報-96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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