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法律問題】刑事有罪判決確定,如何再請求民事賠償?
【侵權行為法律問題】刑事有罪判決確定,如何再請求民事賠償? |
文 / 劉孟錦.楊春吉
【問題】
我在上班的時候被某貨運公司貨車撞傷,覺得對方没誠意一氣之下告到法院,但在地院時没有附帶民事請求,現在對方已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請問要如何請求民事賠償(註一)?
【解析】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且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換言之,第三審上訴程序中,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註二),本案即已判決確定,本案中的提問人當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案若符合民法第184條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者,非不得在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所規定之消滅時效前,依民事訴訟法提起給付之訴。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27日 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請問要如何請求民事賠償?
註二:最高法院29年01月01日 台附字第72號判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已有規定,是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極為明瞭。本件原告因自訴被告等搶奪一案,於上訴第三審之刑事訴訟程序中,請求判令被告等返還所搶奪棺木及分關契約等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項原告之訴,顯非合法。」參照。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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