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27 19:06:04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漏水索賠 先確認屋主身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漏水索賠 先確認屋主身分

 

苦命的小老百姓問:
我買了一間大廈六樓,住了一年左右就開始產生壁癌,我們懷疑是七樓加蓋後才漏水, 所以找賣屋的仲介公司一起找樓上的屋主,還請專業的抓漏人員來看,但樓上屋主態度非常惡劣,他不讓我們再繼續追查,後來再三拜託,樓上屋主才同意。後來不再漏水,抓漏的技師跟我們說,懷疑七樓把水開關關掉,才查不到。但半年後又開始漏水,而樓上的屋主已因欠高利貸跑了,把房子借給姪子住,請問該怎麼辦?

 

律師郭睦萱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若能證明漏水是因七樓加蓋時沒有做好防漏措施,修繕費應由樓上屋主負擔。

 

可請法官直接判決
根據該條例第六條規定,樓上住戶不可以拒絕樓下住戶進入修繕,如經協調仍不履行,住戶或管理委員會也可以訴請法院做必要處置,像直接命屋主修繕漏水。
建議讀者可先到轄區地政事務所,查詢七樓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及地址,確認屋主究竟是誰,再以該屋登記所有權人為被告,向法院訴請修復漏水,他收到法院開庭通知書,或許會出面處理。
若他仍不出面,便可請法官一造辯論直接判決,讓讀者可以得到法院的確定判決執行,也就是要七樓修復漏水。若經濟情況不佳,可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讀者可先上網站(www.laf.org.tw/tw/index.php)查看是否符合申請資格。記者朱慶文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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