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網拍貼原廠資料 美女涉侵權
【法律常識】網拍貼原廠資料 美女涉侵權(著作權法)
王姓女銀行高級專員網拍精油乳液,因轉載澳洲生產該產品總公司的宣傳圖片及文案,遭台灣代理商提告被依違反著作權法函送法辦。
(記者許國楨翻攝)
旅遊購物 回台拍賣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網拍賣家要注意了!一位長相美艷,身材纖細的王姓銀行高級女專員,日前赴澳洲旅遊時,購買當地某品牌精油乳液返台後,直接在產品介紹區貼上總公司宣傳該產品的文案,卻因未獲授權即張貼產品公司傳銷照片遭檢舉,台中市刑大偵二隊28日通知王女到案,她懊惱不已,訊後,全案依違反著作權法函送法辦。
日前,市刑大偵二隊接獲澳洲生產該精油乳液的台灣代理商檢舉,指有人在奇摩拍賣網站販售該公司出產的「古典玫瑰精油乳液」,並在產品介紹區貼上總公司宣傳該產品的照片與成分,已侵犯該公司著作權。
警方循線查出,照片係30歲的王姓女銀行高級專員張貼,進一步通知她到案說明,身高170多公分,身材、長相頗具模特兒水準的王女昨天到警局時,令員警驚艷。
轉載資料 不知觸法
王女表示,先前到澳洲旅遊時購買6條精油乳液,自己用了3條,另3條以每條600元網拍時,為介紹產品成分,上網到生產該產品的澳洲總公司網站拉資料,轉載其中圖片、文案翻譯成中文後,再PO上自己的拍賣網站產品介紹區,不知道這樣的行為已觸法。
警方指出,網拍賣家若只是拍攝產品照,用來介紹產品並不違法,但若以其他管道取得產品原公司的傳銷照片或資料則屬侵權行為,提醒賣家在從事網路交易時,若涉及產品介紹部分,應謹慎小心,以免未經授權張貼產品公司傳銷照片,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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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著作權法
網拍賣家未經授權即在拍賣網站轉載張貼產品公司傳銷照片、文案,根據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記者許國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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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自保 可連結原廠網站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警方指出,拍賣網站上常見賣家網拍二手商品,有時會註明連結原廠商的網站,此舉並未違法;但網拍賣家一旦至廠商網站拉資料,轉載產品圖片、文案後直接張貼到自己的產品介紹區,就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的侵權行為,不得不慎。
隨著電腦的普及與網路世界的無遠弗屆,網拍大行其道,任何奇怪的東西都可以上網販售,許多民眾為了販售自己用不到的二手商品,往往也會透過網拍銷售,且為了加強商品的信用及公信力,有些比較細心的賣家還會註記如何連結到原廠商的網站,供有興趣的買家查詢參考。
但警方指出,此舉因僅單純的導引買家至特定的商品網站查詢,因此並未有侵權行為,而網拍賣家如果只是直接對欲售商品拍照後張貼到產品介紹區,也沒有侵權之虞,但若是直接到廠商網站拉資料,進而轉載產品的圖片、文案,就有觸法之嫌。
先前一名林姓女子至歐洲自助旅行,受台灣友人之託自國外代購某品牌保養品返台,未料友人反悔不要,她於是將保養品拍照後PO上網拍賣,並在產品介紹區貼上總公司宣傳該產品的照片與成分,也被台灣代理商發現檢舉。
儘管林女在警訊中供稱,介紹產品的照片是朋友轉貼給她的,她僅對保養品拍照,仍被依違反著作權法函送法辦;加上最近另有一名在金融界服務的王姓女子,也因同樣情形被警方通知到案後函送法辦,警方再次提醒網拍賣家要注意。
自由時報-9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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