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女人法律專線〉夫妻戶籍在兩地 如何打官司
【法律常識】〈女人法律專線〉夫妻戶籍在兩地 如何打官司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珊珊和老公結婚時並無協議要住在哪裡,但婚後因為沒有買房子,便和公婆住一起高雄。只是沒多久,婆媳兩人便因為生活習慣差異而起摩擦,老公也不敢說話。最後一次吵架時,婆婆便當面表示不喜歡和媳婦住一起,珊珊便帶著六個月大的孩子先回台北娘家住。
為了工作,珊珊只好先將戶籍遷回台北;誰知後來,婆婆及老公都不讓珊珊搬回去,他們只是每隔一個月帶孩子回高雄一個月。珊珊簡直不知道如何好?如果打履行同居或離婚官司,珊珊還得跑到高雄法院開庭?
桂梅君律師詳解:
如果珊珊想要維持婚姻,但婆婆不讓她進門,依民法第1002條第一項規定「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第二項「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夫妻要住在哪裡,應由兩人協商,不是婆婆或老公說了就算。
本案中先生無法以他的住所為夫妻兩人的住所,珊珊可以和先生溝通以自己的住所為住所請求老公來住,老公拒絕又不指定或協議其他住所,便會構成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如果珊珊請求老公履行同居或進而離婚之訴,珊珊要向哪個法院起訴呢?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一項規定「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如果夫妻分居二地,戶籍也分二地,那麼二戶籍地法院均為夫妻住所地所在而有管轄權。因此珊珊自可選擇向她戶籍所在的台北地方法院起訴。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
自由時報-9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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