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女人法律專線〉照片被po上網 前男友搞的鬼
【法律常識】〈女人法律專線〉照片被po上網 前男友搞的鬼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飛后與男友交往多年,但交往期間分分合合,大吵小吵都有過。在吵架分開時,飛后男友曾將兩人合照的照片放在部落格上供人瀏覽,飛后得知後非常不悅,致電要求男友將她的照片拿掉,但男友不肯,並且男友圖文並茂地寫了一些非事實的文章。
請問飛后要怎麼處理?可以要求男友把照片還給她嗎?她並不想把自己的照片放在網路人供人點閱。
賴淑玲律師詳解:
男友所持有中的照片,其「所有權」是歸男友所有,所以飛后沒有權利要求男友把照片還給她(同理,飛后持有中的兩人合照,也不須還給男友);但是照片的內容乃是記錄飛后與男友之間的生活點滴,尤其是兩人親密的合照,甚至是私密的性愛照片,性質上已涉及個人的隱私。
隱私權是人格權的一種,應受到法律的保障,倘若男友未經飛后的同意,就擅自將飛后個人或與男友合照的照片公布在部落格網站上供人瀏覽,這個行為乃是侵害飛后的人格權,可以依照民法第18條的規定,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即透過法律程序請求男友將網站上的照片刪除;同時也可以依照民法第195條之規定,請求男友對飛后精神賠償。
至於男友所寫的非事實文章,如果內容足以毀損飛后的名譽,那麼飛后不但可以對男友提出「誹謗罪」的刑事告訴,同時也可以依照民法第195條之規定,請求男友給予精神賠償,並且在網站、部落格或報紙上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飛后的名譽。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
自由時報-97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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