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保險法律問題】交通事故僅涉及一輛汽車時,駕駛人遭致傷害或死亡,得否請求補償?
【法律常識】【保險法律問題】交通事故僅涉及一輛汽車時,駕駛人遭致傷害或死亡,得否請求補償?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交通事故僅涉及一輛汽車時,駕駛人遭致傷害或死亡,得否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解析】
按「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註一)。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註二)。」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4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或事故汽車無法查究者,未能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請求權人(註三)得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註四)。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之汽車交通事故,則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亦經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0條第2 項、第13條所明定,故若交通事故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僅限於該車之乘客,並不包括駕駛人在內(註五)。從而,交通事故僅涉及一輛汽車時,駕駛人雖遭致傷害或死亡,也不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註解】
註一: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認定如有疑義,在確認前,應由被保險汽車之保險人暫先給付保險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2項參照)。
註二:惟所定事故汽車,全部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之情形,各事故汽車之駕駛人不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3項參照)。
註三:所稱請求權人,請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姐妹。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殯葬費數額範圍內,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保險給付扣除殯葬費後有餘額時,其餘額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亦無支出殯葬費之人時,保險給付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前項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之規定。
註四:惟請求權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40條之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者,其前提要件當為其所受傷害與交通事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為之,而按諸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分配之規定,此項相當因果關係之存在,應由請求權人負舉證之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0430 95年度訴字第10630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五: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05月22日96年度訴字第1919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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