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08 13:39:11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寵物法律問題】法律上的寵物,只有指貓狗而已?區分寵物與其他動物,有何實益?

【法律常識】【寵物法律問題】法律上的寵物,只有指貓狗而已?區分寵物與其他動物,有何實益?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法律上的寵物,只有指貓狗而已?區分寵物與其他動物,有何實益?


【解析】

按「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本辦法所稱之寵物,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公告之寵物。」「主  旨: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依  據: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5款、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定有明文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年8月5日88農牧字第88040229號函所揭示,是動物保護法所稱寵物,係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至於寵物登記管理辦法所稱之寵物,則僅指犬而言。換言之,動物保護法所稱寵物,不以犬、貓為限,犬、貓以外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亦屬之,其中,以魚、倉鼠、免、鳥、豬等,最常見,但寵物中,目前也僅犬須辦理登記,至於貓、魚、倉鼠、免、鳥、豬等寵物,則不須為之。至於區分寵物與其他動物,有何實益?其主要在於,苟為寵物,其管理,應適用動物保護法第19條至第22-2條之規定,寵物以外之其他動物,則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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