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什麼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文 / 姜智逸律師
【法律常識】什麼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文 / 姜智逸律師
案例事實
曉峰活了這麼大歲數,竟然會遇到刑事官司。
有一回,曉峰把支票借給衫楠,說好支票的票款都是由衫楠支付,沒想到衫楠因為周轉困難,拿支票向地下錢莊借了300萬元後就跑路,也沒有還掉這筆款項,讓地下錢莊的流氓拿了這張300萬元的支票向曉峰要債,並恐嚇說如果曉峰不還就要對曉峰不利,曉峰沒辦法可想,只得到警察局將這張支票報遺失,告訴地下錢莊說這是他是支票掉了遭人盜開,這張支票與曉峰沒關係,希望地下錢莊可以放過他,沒想到過幾天就收到地檢署的通知,請曉峰以被告身份到庭應訊。
還有一回, 曉峰到郵局提款,當領完錢後看到郵局存摺的餘額,忽然覺得好像少了10萬元,曉峰以為是被人盜領,一時慌亂,就向警局報案,警察依照曉峰報案內容,向郵局調閱疑似遭盜領當日之監視錄影帶,經查看後,曉峰發現所謂的「歹徒」,竟然長得很像自己,曉峰才想起當天是自己去領了這10萬元,是他記錯了,趕緊向警察說抱歉,是自己搞錯了,但警察告訴曉峰,這樣的行為是犯法的,要將曉峰函送法辦。
解析
刑法第171條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意思是說,行為人雖然沒有指名道姓說誰做了這個犯罪的事,但還是指出了一個虛構的犯罪事實,讓刑事訴追機關開始毫無意義的刑事訴追工作,因而妨害國家司法權的行使,因此法律規定這樣的行為必須處罰,一般稱為「未指明犯人之誣告罪」。
本罪主要是以「明知」為要件,必須要是行為人明明知道這是虛構的犯罪事實才能成立,如果行為人不是明知,則不會構成。曉峰明明知道支票在衫楠的手上,沒有遺失,卻故意到警察局報遺失,這等於是申告了一個「假」的犯罪事件,造成國家司法警察單位無謂的資源耗費,為了懲罰這種胡亂申告的行為,因此成立本件未指明犯人之誣告罪。
至於曉峰郵局帳戶內的10萬元明明是自己領的,卻向警察局報案說是遭歹徒盜領,這也是向警察機關申告了一個虛構的犯罪事實。但這是因為曉峰記性不好,一時忘記上回自己已經領過10萬元了,他並不是故意的,此時就有可能不會構成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引用:http://www.lawtw.com 台灣法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