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寵物法律問題】寒假期間幫忙照顧狗貓,收錢會犯法嗎?
【法律常識】【寵物法律問題】寒假期間幫忙照顧狗貓,收錢會犯法嗎?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寒假因為家裡有狗貓,不想出去玩,想幫忙照顧別人的狗貓,來增加收入,如果收錢是不是要向市政府申請等等的,要報稅嗎?如果登廣告會被檢舉嗎?
【解析】
按「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第1項)。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2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第25-1條定有明文,是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寄養業者,將會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則按次處罰之。本案,幫忙照顧別人的狗貓,應屬前開所稱「經營特定寵物之寄養業者」,而「收錢,增加收入」亦屬「以營利為目的」,從而,「寒假期間幫忙照顧別人的狗貓,收錢增加收入」之行為,自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以免被罰。
又「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本法稱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該局表示,財政部顧及部分行業營業性質特殊,不方便使用發票,特規定『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達20萬元以上之限制」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 3 條第2項、第13條第1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政部首頁>訊息公告>新聞稿>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www.mof.gov.tw/fp.asp?xItem=47475&ctNode=657)所揭示,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而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從而,「在中華民國境內幫忙照顧別人的狗貓,收錢增加收入」之行為,自屬銷售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惟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20萬元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只有百分之一,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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