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寵物法律問題】狗帶去美容後,回家後才發現耳內有傷口,怎麼辦?
【法律常識】【寵物法律問題】狗帶去美容後,回家後才發現耳內有傷口,怎麼辦?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我住台中,在星期五時帶我的狗,到○○路○○路口的○○○寵物美容去剃毛加洗澡,原本約定晚上六七點帶狗,但是店家拖到九點半才通知我帶狗,因為當時已經很晚了,我趕著回家所以並未仔細檢查狗狗,星期六時,因為外出一整天也未發現狗狗有異狀,今天也就是星期天,才覺得狗狗怎麼一直在搖頭,我本來想是寵物店未把耳朵清乾淨,所以想自己再清一次,將耳朵掀開,才發現兩耳耳骨上都有器械造成的傷口,而且有點開始流膿了,打去店裡詢問,他們的美容師非常凶,說我沒有在當時就檢查,現在這麼晚了,誰知道耳朵的傷口是怎麼造成的,還掛我電話。另一位小姐則是堅持他們老闆今天不上班,無法聯絡上,要星期一傍晚才能回覆我,其實我覺得他是在拖時間,請問有誰曾經遇過類似問題,那又是如何解決的?
【解析】
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分別為民法第528條、第529條、第544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謂為委任;又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亦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另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對於委任人雖應負賠償之責,惟委任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則就其事實負有舉證之責任。
從而,本案飼主,苟能舉證,所飼養的狗之耳內傷口,確實係受任人(該寵物美容店)過失所致,自得依民法第544條之規定,向受任人(該寵物美容店)求償。惟「次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另受任人應受報酬者,委任人應依契約之約定給付之;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此觀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四條規定即明。是以應受報酬之受任人履行債務有給付不完全情事,依上說明,委任人固得對受任人請求賠償其所受之損害,但不能免其依約應付之報酬給付義務。」亦為最高法院97年08月07日97年度台上字第1666號民事判決所揭示,是本案飼主,自不能免其依約應付之報酬給付義務,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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