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26 22:56:11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女人法律專線〉繼承法新制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法律常識】〈女人法律專線〉繼承法新制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Q:小琳的婆婆去年底過世,只留下10萬元的存款,今年5月中旬,小琳老公(獨子)收到銀行寄來的通知,要求小琳老公還款,否則要去法院聲請查封小琳老公的財產。小琳老公不知道婆婆曾為人作保,留下350萬的保證債務,沒有去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小琳老公對債權銀行在婆婆過世後,才來追討,感到很不平,想問要如何解決?

楊芳婉律師詳解:

我國繼承法原以「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為例外,當一個人死亡,繼承開始時,除另依法為限定及拋棄繼承之表示外,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債務。當債務大於遺產時,繼承人須以自己的財產來連帶清償。

很多繼承人(如小琳老公)因其被繼承人(如小琳的婆婆)生前未告知,也未曾被催繳情況下,根本不知道有此債務,因而錯過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的時間,在借款為主債務人所借,卻由保證人之繼承人代償,尤其是保證人死後才須代償之保證債務,是否合理,引起很多不平之論。

針對這種在死亡後,才發生須代負履行之保證債務,繼承法於民國97年1月2日作了修正(97年1月4日生效),改採限定責任,亦即繼承人只須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修正前民法第1148條第2項)。98年6月10日繼承法又做了重大修正(98年6月12日生效),全面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原則。小琳婆婆於去年底過世,就小琳婆婆過世後始發生代負履行之保證債務,小琳老公得向債權銀行主張以婆婆所遺留遺產(存款10萬元)範圍內,清償保證債務。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

專線服務時間:

(10:00-12:00;13:00-17:00)

 

自由時報-9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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