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20 17:58:42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房地產公寓大廈法律問題】一樓說裝遮雨棚,,就可以裝嗎?

【法律常識】【房地產公寓大廈法律問題】一樓說裝遮雨棚,,就可以裝嗎?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台灣法律網】


【問題】

我們家樓下一樓想要做遮雨棚,住二樓的我們一來當心被小偷當攀爬物,二來影響本住戶的視野,一樓說裝,就可以裝嗎?


【解析】

按「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8條定有明文,是公寓大廈外牆面,其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從而,本案公寓大廈苟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於公寓大廈外牆面,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遮雨棚屬之),除應依法令(例如建築法、室內裝修辦法、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等)規定辦理外,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又「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亦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第16條第3項所明定,是本案若涉「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或「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之事項,本案1樓住戶,亦應注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第16條第3項之規定。所以說,並非1樓住戶說裝遮雨棚,就可以裝的,仍應注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8條、第9條第2項、第16條第3項及建築法、室內裝修辦法等相關規定的。

 

引用: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8,&job_id=155643&article_category_id=875&article_id=8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