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25 13:45:53失敗的經歷

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2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 制作活动管理规定》
(1999年5月2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
广发外字〔1999〕269号
第一条为促进中外广播影视交流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 规范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下列 人员:
(一)经批准受聘来华从事各种工作的外国人及其在我国 境内居住的外籍亲属;
(二)各国驻华使领馆人员;
(三)外国企业、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
(四)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
(五)应邀专门来华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的外籍人员;
(六)外国留学生及其他临时来华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包括除新闻类 以外的广播电视节目(含专题、综艺、外语教学类等)、电视 剧、电影片的制作以及以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为目的的各类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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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
第四条在有特殊需要或国内缺少相关人员的情况下,可 聘请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
被聘用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的外国人,必须具有相 关的工作技能、专业资格或工作经历。
第五条聘用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的单位限定于 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 台、电视台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以及电影制片厂和 具有摄制电影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
第六条聘用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由广播 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邀请外国人参加临时性不支付报酬的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 动,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中央级部门聘请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备 案;省级以下(含省级)部门聘请的,报省级广播电视(影 视)厅(局)审批、备案。
聘用外国人参加电影制作活动,一律报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电影局)审批、备案。
第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聘请外国人主持新闻类节 目,包括新闻、新闻评论、新闻专题等。
第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经批准聘请外国人以专家身份 参加外语教学节目并付给报酬的,纳入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系列 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具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单 位,经批准可聘请外国人参加电视剧或电影片的制作。中外合 作制作电视剧或电影片聘请外国演职员依照合作制作电视剧和 电影片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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