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29 22:01:29mac

晚期墮胎 天人交戰

懷孕晚期才發現胎兒異常,例如水腦症、複雜先天性心臟病時該怎麼辦?

這是近代產前診斷不斷進步所產生的「天人交戰」的難題,對孕婦及其家庭以及她的產科醫師都造成莫大的壓力與困境。假如沒有清楚先天性畸形的本質和倫理、法律的界限,往往造成一種荒謬的結果:那就是墮胎不成,反而造成早產兒,長期佔住新生兒加護病房。這種拙劣的墮胎,最後常常導致醫療糾紛,讓家屬、醫師和醫院都痛苦不堪。

晚期墮胎在過去、現在及未來,不同的國家和文化都存在,在西方國家也一樣是相對禁忌與困擾,但如果不把問題掀開,台灣各級醫院仍將不知如何面對這項困擾多年的問題!

以英國婦產學會的墮胎指引守則為例,該會強調凡大於22周的晚期墮胎,執行團隊務必確定胎兒出生時已經死亡,而這意味先執行子宮內殺胎,以避免出生後胎兒未立即死亡的難題,行徑屬於「殘酷的仁慈」。

過去台灣晚期墮胎的做法是出生後不給維生所需的奶水,雖不殺,但也讓嬰兒自然死亡,屬於一種「仁慈的殘酷」。

從過去許多醫院的經驗顯示,當出生嬰兒未在短時間內死亡,小兒科醫師基於職責往往會介入急救,於是產生兩種專業之間似乎荒謬且不必要的矛盾,遺憾的是台灣產科醫師訓練過程中眼見及耳聞的都是這類仁慈的殘酷。

因此,晚期墮胎的關鍵並非殺胎的作為,而是為什麼理由墮胎。有些先天性畸形是診斷清楚,而且出生後存活的日子非常有限,這類疾病以無腦兒為代表,在懷孕晚期發現這類異常,以殺胎方式是人道處置,令其出生哀哭至死才是殘酷。

至於其他先天性異常,例如唐氏症、水腦症、複雜性心臟病等,往往見仁見智,爭議不小。而亂倫及強姦案例,算是合乎晚期墮胎法條中的「醫療行為」嗎?如果不是,正義又在哪裡呢?

在「尊重生命」與「尊重選擇」之間,並不容易畫出一條清楚的線。長久以來,婦產學界對於墮胎議題的教育與辯論顯得貧乏不足,目前各相關醫學會並無墮胎指引守則,因此墮胎與否,關鍵往往決定於主治醫師個人的價值判斷。

由於涉及困難的倫理及不清楚的法律,加上醫師畏懼惹起麻煩,實務上,孕婦並不易找到適當的醫師執行晚期墮胎。解決之道在於各醫院及醫學會應該先有明確的墮胎政策與指引守則,並協助提供各地區、各等級醫院有關晚期墮胎的資訊,讓孕婦和從事諮詢的醫師有個明確的遵循方向並尋找轉診出口,以減少孕婦尋找接手醫師的焦慮和壓力。

【2006/03/08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