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2-31 08:59:20Macoto Chen

地方制度法教室:村里長的角色與資源

地方制度法教室:村里長的角色與資源

  村里長乃村里民推舉產生,其為無給職,並非受有俸給之公務人員,這在內政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台內民字第八八0六0八0號函中有進一步的說明:按村里長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非受有俸給之公務人員,至為明確[1]。依此觀之,筆者認為主要的原因似乎是: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的目的是推動村里公務,對村里長而言,仍非固定之月俸與歲費,故與受有俸給之公務人員仍略有不同。

  又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鎮巿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村里民大會議決之事項及鄉鎮市區公所等上級政府之交辦事項,其扮演的角色主要有五:(一)法令的宣導者(如協助政策法令之下達)、(二)民意的反映者(即反映基層村里民意見)、(三)意見的溝通者(作為政府與人民間的溝通橋樑)、(四)糾紛的調停者(如調解村里民間的爭執),以及(五)選舉的輔選者(如成為特定政黨或候選人之助選員)[2]。

  上開法定的村里長係無給職,但目前在實務上一個月至多可領四萬五千元的「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惟依內政部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台內中民字第八九0七四四四號函示所指,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係供村里長處理村里事務之「公款」並非個人薪給或薪資,故仍不影響其無給職之性質。儘管如此,由於里長第五個政治角色-選舉的輔選者-日趨重要,且上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實際上亦已形同「私房錢」可供動支,故競爭者可謂趨之若鶩。

  正因為如此,台北市由崔媽媽基金會、主婦聯盟等四十六個民間團體業已組成「專業里長觀察聯盟」,並在該市第九屆里長選舉開跑日,提出五項落實里政制度改革的具體訴求,包括:(一)里長每月四萬五千元行政事務費應納入核銷管理、(二)里鄰例行性預算應提高用於公共事務的比例、(三)里所有公共經費運用應建立符合公益的里民參與及監督機制、(四)每月三萬元的里活動場所租金補貼應以未設區民活動中心的里為限,以及(五)由市府定期統計公佈里長業務執行成效,如經費運用、會議出席率、提案數、法定工作事項的執行率等[3]。

  整體而言,上述知台北市「專業里長觀察聯盟」希冀藉由監督機制之充分發揮,俾以監督村里長的政治角色之扮演,以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之支給運用是否合理。

評論者:陳誠,為國家文官兼任大學助理教授,2002/12/31早上9:00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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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參照內政部印,地方制度法及解釋彙編,頁9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台北:內政部。

[2]可參照陳朝建編著,地方制度法精義-逐條釋義與實務見解,頁217,2002年,台北:作者自刊,首席文化代銷。

[3]本段係彙整改寫自陳盈珊/台北報導,載於2002/12/31中國時報,標題為:里政改革里長觀察聯盟五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