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04 15:10:34Macoto Chen

財政法教室:預算行政說之實務見解

預算行政說,係主張就預算程序的法律性質而言,仍屬於行政行為的範疇為主。也就是說,基於民主憲政之基本原理,預算案固然須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然而立法機關之審議通過,係與「批准」行政行為有相當之自主權限相當。從而,立法機關如不能增減調整預算內之科目金額者,則能否逕自改變年度內之施政計畫並配合預算規劃加以執行者,均屬「行政保留」之範疇(亦可詳參筆者,2004/10/30,「財政法教室:法定預算的性質與審議程序」一文,載於本部落格)。又以下謹另就地方預算之實務見解,單以台北市的個案為例,試圖闡釋預算行政說在我國地方自治上的實際運用情形……


案例一: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簽見有關訂定臺北市里鄰公共服務經費支用管理要點草案,是否涉及重大政策變更乙案,意見如下:

  【……該預算是否因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本案之預算編列項目及得支應範圍,而該預算係由貴局(民政局)及區公所提出,所謂「鄰長交通等補助費」項目是否僅得用於鄰長交通補助費,抑或包含其他里鄰內之活動服務費、交通費用等,不無疑義,惟考量其中文字有「等」補助費之字樣,似可認為例示概括範圍,不以所列舉項目為限;又是否屬重要政策變更,涉及貴局政策執行決策層面,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二○號解釋,似應考量其預算之變動執行對於人民權益與公共利益之影響是否重大而定,如其影響程度輕微,或涉及關係人數量不多,應可認為非屬重要政策變更。……】

案例二: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簽見有關議會審議意見請臺北市政府市有土地有償撥用處分應先送議會同意,財政局擬請各機關遵照辦理乙案,意見如下:

  【一、查土地法第26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內政部78年 3月 6日臺78內地字第673850號函示:「有償撥用雖移轉土地所有權,惟僅限於各級政府問因公務或公共所需始可辦理,且需報請行政院核准,是其仍屬土地法第26條規定政府依公法上之權利行使之行為,自無需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故依上開規定及函釋意見,有償撥用處分市有土地,屬本府行政權行使之範疇,依法應無需經議會同意即可為之,縱因尊重議會決議而函請其同意備查,亦屬多行程序,而非法定程序,合先敘明。……】

案例三: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北市法一字第八九二○七九一二○○號函,表示意見如下:

  【……查預算法第七十條規定:「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按動支第二預備金,應符合前揭各款要件規定,卷查本府交通局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北市交工會字第八九六○二六二一○○號動支第二預備金案件申請表中,係援引前揭第三款「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之規定,其申請動支之原因,係為因應民眾對隧道及車行地下道內即時交通資訊之迫切需求,經依本市交通會報第八次會議主席(市長)指示事項辦理,從而,本案如確係為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尚難謂有違法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