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人銷售坐落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的房屋,不用課奢侈稅
公設保留用地不納入奢侈稅範圍。
公設保留用地 免課奢侈稅
【林巧雁╱台中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條文指出,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非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所有權人銷售坐落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的房屋,不用課奢侈稅。
財政部官員指出,依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其上原有建築物者,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時,其改良物如屬依法令規定建造者,應一併徵收;如屬於建造時依法令不得建造者(即違章建築),應予拆遷不予補償,至多依各地方政府自訂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發給拆遷處理費。
基於合理考量
基於立法意旨及合理課稅考量,規定所有權人銷售坐落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的房屋,非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特種貨物。另外農地雖可免奢侈稅,但須取得農地使用證明,申請不課徵土增稅才適用,否則仍要補稅。
另外,北區國稅局局長李慶華提醒,納稅義務人若利用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假贈與真買賣,或倒填立契日期等方式規避奢侈稅,一經查獲,除了補徵特銷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課徵特銷稅。
國稅局發現不少民眾誤信坊間謠傳,以為利用名下無任何房產的人頭買賣不動產(例如:父親利用子女名義),都不會被課奢侈稅,但最後還是會被國稅局識破。
此外,國稅局從去年底開始嚴查預售屋紅單規避所得稅,國稅局也呼籲民眾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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