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13 12:53:44尤阿甘

房客欠逾2月租金 房東可解約



租賃雙方在租屋前,可先於合約中註明提前解約的條件,確保彼此權益。蕭榕攝

 

房客欠逾2租金 房東可解約

【王柔雅╱台北報導】租屋房客往往被認為屬於經濟相對弱勢的一方,較受租賃法規保護,但也有不少房東在租屋時,遇到「惡房客」,故意拖繳房租,或蓄意破壞屋內物品、違法轉租等。專家表示,若房客違反租約條例,或《民法》租賃規定,房東還是可以依法要求提前終止契約,拒絕黑心房客干擾。

台灣租屋網經理廖秀敏表示,買不起房的民眾,選擇租房子來滿足居住需求,被認為是經濟弱勢的角色,一般來說,法律會傾向較為保障房客的權益,但目前租賃市場中,也不乏「弱勢房東」,房子出租後,房客並沒有好好愛惜,反而隨意破壞,或每月欠繳房租,讓房東得上門追討,落得雙方都不愉快的下場。

契約可至法院公證

東森房屋加盟事業總部法務處經理許榮濱表示,依《民法》第440條規定,房客若積欠租金,經房東催告仍不繳納,且積欠總額達2個月租金,房東就可要求提前解約。
許榮濱建議,訂定租約時,租賃雙方可到法院公證,只要房客積欠租金達2個月以上,房東就可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房客限期繳回租金,若時間到了,房客仍未繳清,房東就可提出「公證文件」,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點交房屋。

房屋可以部分轉租

依《民法》第438條,承租者必須依約使用租賃物,中信房屋資深法務專員白宗益表示,例如合約約定出租給2名房客,但卻有2個以上的人住進去,或在屋內放置危險物品,經房東勸告仍不改善,這時房東也可要求提前終止契約。
依《民法》第443條,在未經房東同意下,承租人不得私自轉租租賃物,若租賃物是房屋,承租人則可以轉租房屋的一部分。

房東可提前解約情況

˙狀況1:房客積欠租金
依《民法》第440條,房客若積欠租金,經房東催告後,仍不繳納,且租金積欠總額達2個月以上時,房東可要求提前解約
˙狀況2:房客違約使用租賃物
依《民法》第438條,承租人須依約使用租賃物,例如合約約定出租給2名房客,但卻有2人以上入住,這時房東可要求提前解約
˙狀況3:房客放置危險物品
房客在屋內放置危險物品,經過房東催告後仍不改善,房東得要求提前終止契約
˙狀況4:房客違法轉租
依《民法》第443條,未經房東同意,承租人不可私下將租賃物轉租他人,但如果租賃物為房屋,承租人可將部分轉租給他人,但若轉租全部租賃物,房東可要求解約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2011 0212日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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