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09 22:51:12尤阿甘

后里房地產-「銀行追債從嚴 禁直接找保人」



註:立法院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6個月內修訂車貸、房貸的定型化契約,明定禁止要求保證人先拋棄先訴抗辯權。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銀行追債從嚴 禁直接找保人

 

「保人責任仍在 只是追討時間延長」

 

【綜合報導/20100508日蘋果日報】現行《民法》規定,債務人「跑路」時,債主可直接向保證人討債,不少人常因此背債,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刪除「跑路條款」,未來主債務人的住所、營業所變更,銀行認為求償困難,轉而要求保證人償還,保證人可主張「先訴抗辯權」,要求銀行先「窮極一切辦法」向主債務人追討,否則可拒絕代為償還。

 


「跑路條款」刪除

現行《民法》規定,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除非債權人向主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且無效果,否則保證人可拒絕債權人的求償;但《民法》也規定,若主債務人住所、營業所變更,保證人就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提案的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說,很多銀行懶惰,沒先向主債務人討債就找保證人,修法就是要強迫銀行必須真的努力過了,才可以向保證人求償,這樣較能保障保證人的權益。

 

銀行放款將更謹慎

賴士葆強調,這不代表保證人從此沒責任,若銀行與保證人若對「是否已經窮極一切辦法」有不同意見,最後就由法院裁定。
但法務部官員分析,即使刪除落跑條款,保人也不一定享受好處。若銀行學聰明,今後簽借貸契約時,不訂定保證契約,改簽訂連帶保證契約,讓保人升格成主債務人,債權人還是可以同時向債務人及保人求償,「實際上換湯不換藥」。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李艾倫肯定修法說:「修法等於更嚴格要求債權人須先向第一順位的主債務人起訴追債,實在追不到,才能向第二順位的保證人追討,否則非常不公平。」金仁寶集團董事長許勝雄說,保證人責任仍在,只是銀行追債程序、追討時間拉長。
金管會官員說,修法後,銀行放款會更謹慎,甚至會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擔保品,以確保債權。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說,《銀行法》規定,房貸、車貸若是取得足額擔保,就不可以增提連帶保證人,也就是說,若發生債務人落跑,銀行須先向主債務人追債及處分擔保品後,才能向保證人討債;《民法》修正案與現行《銀行法》類似,對銀行業放貸影響較小。
遠東銀行執行副總周添財指出,如果車貸、房貸還款發生遲延繳只能先向債務人追債,勢必會讓銀行放貸作業更嚴謹,銀行對貸款戶的徵信作業會更嚴格。台北富邦銀行副總洪主民說,未來無法向連帶保證人求償,借款時就會單純看借款人的條件。
此外,過去擔任公司董事、監察人若須擔任保證人,卸任後若不願再擔任保證人,須經銀行同意,但銀行常基於風險考量不願更換,造成卸任董事、監察人的保證責任,未因去職而解除,昨修法也明定,董事或監察人只須負責任職期間所產生的債務。

 

董監卸任解除擔保

金仁寶集團董事長許勝雄與中小企業協會理事長林秉彬均說,這項修法很合理,因董事、監察人離職後,對公司的營運或財務就無法掌控,當然無須承擔作保的責任與義務。但林也說,若董事、監察人是因牽涉該公司的財務或其他責任而離職,就須先釐清後才能「銀貨兩訖」,才是較公平的作法。

 

報你知-先訴抗辯權 勿輕易拋棄

律師蔡文玲指出,《民法》「先訴抗辯權」是指保證人幫人作保時,若債務人無法還錢,債權人必須先提告,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執行不到才能轉向保證人追債,否則保證人可拒絕清償。過去很多契約都寫明「保證人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保人若簽字就會喪失此保障,債權人可不先向債務人追債,直接要求保證人還錢,民眾需特別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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