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14 19:41:43品瑜

性騷擾之消遙校內篇



  性騷擾,無所不在,我們不僅要注意防範人身安全,更得提防“想都想不到的人”伸出狼爪。

  關於性騷擾,我們都似乎將之歸諸於個人自己得擔負的保護工作,但是,除此之外,難道整個法律系統、執法單位、社會體制,甚至是相關的機關團體,都能推卸責任嗎?

  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後,法律系統的啟動與執法單位的徹底實行,乃至牽涉其中機關團體的檢討與加強措施,都能在正義實踐過程裡,讓加害人得到應有的心理輔導與制裁,並讓受害者得到公平的對待與療癒,以及讓驚嚇的民眾得到一份相信。

  針對暨南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師李文志性騷擾女學生乙案,最令我不能理解的就是該校的處理程序與結果,不僅對受害人二度傷害,也給關注到這則校園性騷擾事件的民眾,一份殘酷的恐怖陰影,甚至是一種人身安全感的永久凌遲。http://www.38.org.tw/Page_Show.asp?Page_ID=576
http://tw.myblog.yahoo.com/mwf38mwf38/article?mid=489&prev=-2&next=-2&page=1&sc=1#yartcmt

  原來,在法律實行正義的過程裡,該校可以反其道而行,讓教評會成為高於法律權利實行的權力無限上綱的單位!

  就我個人所知,針對社會擁有某種特殊職權,且享有公眾所普遍信賴形象的人,諸如:宗教人士、醫療人員與學校教師,一旦濫用職權與公眾所託付的信任,其刑責都比一般人犯罪還來得高。

  我曾受過牙醫的性騷擾,所以更能理解這些擁有特殊形象與職權的人,更能讓受害人當下陷於內心不確定掙扎與難以判斷真實狀況的境地。

  如果,加害的對方是我們刻板所認知的“極有犯罪可能的人”,我們當下保護自己的方法,以及事後爭取權益的模式,絕對是理直而氣壯的!只是,面對這些公眾形象良好,且握有生殺大權的人,他們在實點上所進行的侵犯,常常會讓受害人有一種認知失諧的錯愕,「他不是一位有教無類的老師嗎?怎麼會做出這樣傷害的舉動呢?」、「我知道遇到壞人要呼救,但是他是我的老師呀!」、「這到底是怎麼了?我該怎麼辦呢?」

  常常因為這樣的困惑,阻礙了我們的防衛模式。而這些加害人濫用的正是人類最寶貴的信任,以及公眾所託付的職權!

  尤其,當被害人流露出驚恐不安時,加害人就會再度以權勢進行恐嚇,讓被害人的求生存本能再度陷入一種茫然不知所措的狀態。「你想要畢業吧?」、「你想不想從我手中拿到文憑呢?」、「識相點就乖乖就範吧!」

  就在被傷害前的幾秒間,加害者以計畫性的犯罪,先是濫用公眾最珍貴且脆弱信任,再來是施以權勢的爪牙,這簡直是蜘蛛編織好的天羅地網,讓人無所逃於天地之間!

  正因如此,濫用信賴感與職權,而對權力相對弱勢進行性騷擾,其罪行更甚於一般犯罪,因為加害者鬆動的是整體社會的信心結構,挑戰的也是社會階層的權力分配適當性。

  於是,當暨南大學作下遠低於刑事責任的決定時,我們不禁要懷疑這又是另一種組織裡的官官相護,其心可議!這無非是要為組織中未來的類似行為做事先的脫罪。只是,如此枉顧程序正義與法理精神,甚至是社會觀感的決定時,它對於當事人無異是二度侵害,更是全面對人類社會最基本的信賴感,進行堅壁清野的破壞!

  期盼全體台灣民眾都能正視這種濫用人類基本信賴感,以及利用職權進行校園性騷擾的議題,因為今天受害的不只是這位姐妹而已,我們的倫理價值與人我關係,正面臨最嚴苛的挑戰與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