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23 16:24:44京都子

【救天母!許後代一座森林公園】北投人受傷了!

開始與北投的媽媽們談論天母運動公園變成體育學院的事情,許多人神情哀傷,卻又是一副使不出力的痛苦模樣。

  「我們很sad!光是一個北投纜車的不當公共政策與官員貪瀆,已經讓我們北投人承受了致命的一擊!現在只有無力感了!」一位原本非常熱心社區總體營造,鎮日奔走於環境保護的媽媽細聲、有氣無力地說著。

  回台灣四年居住在北投,走在大街小巷經常看見這位受若母親的身影,清晨與黃昏她是導護媽媽,在馬路上維護學童的行車安全;日間她在市立圖書館當義工媽媽,幫忙整理書籍上架;有時她也在社區各種成長、才藝課程當班長,負責聯絡文教事宜;八頭里仁的活動,也有她邀集家長、小朋友的熱情洋溢…

  她的細長身影鑲在北投的每一個細縫上,妝點著這小城的人情日暖。

  只是,北投纜車的政府藐視環保與民意,以及官商勾結弊案,讓所有參與搶救的人,整顆柔軟的心都被撕裂了…

  好一陣子看見這位媽媽,依然站在北投的每一個不起眼的角落,默默地付出、奉獻每一份心力,但是,整個形影卻脫水般地委靡,臉上再也看不見那憨實、溫暖的微笑,落在我的眼裡,是一種深沉到的悲痛。

  我很心疼,但卻又不知該安未些什麼,畢竟我從來就是獨善其身的人,對於北投的公共事務似乎與大多數人一樣,只是享受它的便利性而已。

  「提案、連署是一定會簽的,只是我很無力感,究竟我們的政府要與民為敵到何時?讓我們對於土地的熱情,一次次耗費在四處奔走、簽名連署?」她說完垂下嘴角,整個肩膀都像一件溼答答的衣服,垂掛在她一身細弱的骨架上,飄零!

  我拍著她的肩膀告訴她:「環境保護是永續的,一時的連署挫敗,或者政府的執意妄為、貪瀆枉法,並不能摧毀人民愛鄉護土的意識覺醒,這份良善的能量是持續累積的,也繼續溫柔地在人民心中最柔軟的所在共振、傳唱。北投人的確在纜車貪瀆案中受傷沉重,但我們曾經付出過的努力,已經交棒給所有人,也喚醒了許多人的環保意識!」

  這位媽媽苦笑著,我有的依然是許多的不捨。

  是什麼樣的短視近利公共政策,讓一位在社會基層中默默無償奉獻的母親,徹底感到無力與悲傷呢?又是什麼樣的顢頇政府,讓一位愛鄉淨土的女性,感到完全地無助與挫敗呢?

  誰來疼惜這位北投的查某人呢?

  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但我願意用愛鄉的熱情行動,接續這位北投母親的善意、善念。

  祈願每一顆柔軟的心都能得到一份尊重的暖。
張聿文 2006-10-27 01:29:43

 八年前,我開始反對纜車的時候,全北投只有一個里長在反對,還被說成是「為反對而反對」,更氣的是,許多人說我是被民進黨利用了,那些反纜的人再阿扁當市長時不反纜,小馬當市長就反纜。六年前,我與一些夥伴常到市議會遊說,回應是「杯水車薪」「螳臂擋車」「別鬧了」「不可能」、、、。當台北市政府公告招標時,是有許多許多的社區朋友是很失望的」。

 我一直沒放棄為了反纜能多做一些些事,而最後的幾次行動,無法再度喚起一些媽媽曾經的熱誠,於是我就問她們:是否支持了?是否同意了?是否接受了?是否妥協了?或者放棄了?如果都不是,我們能做多少就做多少。感謝貴人相助,而且是好幾個貴人,他們拿了很多錢,才讓弊案爆發,我想應該要寫封信到牢裡謝謝他們!

 我們常常檢討,反纜是不是失敗了,如果一定把它擋掉才算成功,那我們是失敗了。但從另一個面向來看,我們是小小的里長、居民、媽媽們,纜車被我們拖了十年,我們對抗的是國家機器及財團利益,我們喚起了社區居民對環境的關心,從教育的角度來看,我們並沒有失敗,有太多太多的居民認為纜車是有問題的。

版主回應
親愛的里長伯與未來的正義台北市議員:

你說得沒錯!意識覺醒的能量繼續累積,並不會因為反纜失敗而消失!
同樣的,搶救天母運動公園,許給後代一座森林的連署公投,其最終目的已經不在連署幾份的量化價值,而是將對於公部門的失望與無力,轉化成對於土地熱愛的省思,與公民自主權的行使。

今早送孩子去坐公車,看見我們這個遠在陽明山頭的社區,竟然貼出全開海報,呼籲三百多戶的居民站起來連署,真的!我很感動,流出淚水卻是喜悅的。地域已經無法把我們跟土地的感情切割!

遠在多倫多的朋友,在一片感恩節的歡樂氣氛中,竟然從我郵件得知這個消息後,就電話線沒斷地越洋懇請在台北的親屬進行連署工作!並且號召當地與北美所有王建民球迷,告知他的母校台北市體育學院做了知法犯法的勾當,要他小心回台時千萬別成為不義的幫兇。
對於這份千萬里之外的熱情,我真的感受到政治人為的操控,是無法阻擾我們的心手相連!

善種子會發芽,終會有時。
2006-10-27 07:45:06
橘子 2006-10-24 01:48:35

是建議公投往後可以以電子網路的方式,並且建設健全無一票兩投等的情況發生。
也是便民。

版主回應
是啊!那就要看立委諸公們院部願意修法了!台灣的法律永遠跟在人民需要的後面拖牛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2420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4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5651號令修正公布第 7、42、64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七條 (公民投票權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
--95年5月30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無下列情事之一者,有公民投票權: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至於一票兩投,放心好了,政府沒人力去做良善公共政策,但島是有人力去阻擾人民行使公民權,於是,他們會同大法官登錄票。若有一張廢票就完蛋了!所以目標是九萬連署,這樣比較保險。
2006-10-24 05: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