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03 11:57:21hjean
核釋營利事業或團體會員繳納會費,應免列單申報主管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核釋營利事業或團體會員繳納會費,應免列單申報主管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日期文號:財政部2010.12.24台財稅字第09900471090號
主旨: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侯娟娟記帳士事務所.
TEL: 04-22590260
FAX: 04-22546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