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4 13:18:31天然新聞報
太平商場拆遷案 高市府仍將依程序辦理查估
【天然新聞報 / 魏延憲高雄報導】日前(2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針對太平商場自救會提出假處分聲請召開準備庭,高雄市政府水利局表示,旗山區二號排水上方太平商場33間建物為旗山區公所所有,係依據台灣高等法院66年度上字第1428號台南分院民事判決:民國45年住戶與旗山鎮公所(100年縣市合併後為區公所)訂約營建,雙方約定「營建工程所需資金由上訴人(住戶)自籌,所建建築物及一切設備歸被上訴人(鎮公所)所有,由上訴人免租使用十年。」
營建契約自始已發生效力,並確定 不得撤銷,10年期滿,住戶得享有優先承租權,否則旗山區公所收回另行出租。此租賃關旗山區公所業於105年3月25日太平商場說明會現場告知依住戶在 4月30日終止租賃並騰空返還(符合土地法第100條第1款之規定),高市府終止租賃收回商場於法有據。在行政法院尚未作出裁決前,市府仍將依法進行查估作 業。
由於太平商場建物使用迄今超過60年,已不宜居住,此批建物基礎蓋於漿砌石護岸上,雖外觀看來僅有屋頂漏水,但是現況建物下基礎已有鋼筋裸落、鏽 蝕及既有砌石護岸塌落情況,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2次鑑定:「建物結構不安全,修繕困難應拆除」。
此外,旗山二號排水改善早在前高雄縣旗山鎮雨水下水道系統 規劃報告內,由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公共工程局核定在案,依據此上位計畫,高市府水利局提報「旗山二號排水工程整體計畫書」業於104年8月27日報市府核定,相關作業程序皆已完備。
目前高市府辦理的拆遷工程,因中央不予補助,經費係由市府自籌辦理,內政部營建署尚未核定補助工程款,市府修正後會依程序送審, 不影響目前的作業進行。
基於安全、防洪、環境衛生等考量,水利局仍將依規劃進行查估及後續相關作業,並比照「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辦理救濟給原承 租戶;亦針對商場住戶具中低收入戶、弱勢戶及獨居老人等,協助搬遷及規劃於杉林區大愛社會住宅進行安置,目前已有同意搬遷的住戶進入居住;住戶亦可選擇在旗山市區租房屋,由高市府協助辦理租金補貼。
營建契約自始已發生效力,並確定 不得撤銷,10年期滿,住戶得享有優先承租權,否則旗山區公所收回另行出租。此租賃關旗山區公所業於105年3月25日太平商場說明會現場告知依住戶在 4月30日終止租賃並騰空返還(符合土地法第100條第1款之規定),高市府終止租賃收回商場於法有據。在行政法院尚未作出裁決前,市府仍將依法進行查估作 業。
由於太平商場建物使用迄今超過60年,已不宜居住,此批建物基礎蓋於漿砌石護岸上,雖外觀看來僅有屋頂漏水,但是現況建物下基礎已有鋼筋裸落、鏽 蝕及既有砌石護岸塌落情況,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2次鑑定:「建物結構不安全,修繕困難應拆除」。
此外,旗山二號排水改善早在前高雄縣旗山鎮雨水下水道系統 規劃報告內,由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公共工程局核定在案,依據此上位計畫,高市府水利局提報「旗山二號排水工程整體計畫書」業於104年8月27日報市府核定,相關作業程序皆已完備。
目前高市府辦理的拆遷工程,因中央不予補助,經費係由市府自籌辦理,內政部營建署尚未核定補助工程款,市府修正後會依程序送審, 不影響目前的作業進行。
基於安全、防洪、環境衛生等考量,水利局仍將依規劃進行查估及後續相關作業,並比照「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辦理救濟給原承 租戶;亦針對商場住戶具中低收入戶、弱勢戶及獨居老人等,協助搬遷及規劃於杉林區大愛社會住宅進行安置,目前已有同意搬遷的住戶進入居住;住戶亦可選擇在旗山市區租房屋,由高市府協助辦理租金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