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27 19:24:20dannel

買東西要注意喔

案情:本人某日閒逛位於士林夜市的A彩妝保養專賣店時,購買了1支包裝上貼有「Gold、流金」顏色標示的眼影筆。未料返家後拆開塑膠封套才發現,原以為購買的金色眼影筆所畫出來的色彩竟然比較像是棕褐色,於是在繁忙之餘,想說至少趕在消保法7日的鑑賞期期限內,前往該店要求更換。未料該店店長卻以「塑膠套已被拆掉,所以公司規定不能換」的理由拒絕更換商品,令本人十分氣憤,遂在隔天去電總公司客服中心反映,由於客服人員亦堅持無法提供換色處理,本人決定轉為要求退款,然而該公司卻又要本人返回原店填寫退貨表格辦理,本人感到十分麻煩及不合理。因此轉向消基會尋求協助,希望該公司能寄換新品,並且書面道歉。
消基會處理:消基會接獲消費者申訴案情後,即刻發文函請該公司處理。該公司隨後書面回覆表示「本店所出售之眼影筆均係由韓國公司原裝進口,關於外包裝或標示,除成分及使用說明外,無另就顏色部分予以標示……;消費者指稱標示顏色的字樣,經查係擺放在售貨架前原廠所提供之色卡上,並非產品上,且本店在現場設有開放式之試用品供消費者們試用等等,既然商品並無任何標示不實或其他瑕疵情形,因此無法接受消費者片面解除買賣契約之理。」然而,消基會仔細審視消費者所提供的眼影筆照片,發現其透明封套上的標示內容,除了成分、使用說明和製造、代理商的資訊外,的確標有「流金」二字,且眼影筆底部亦可清楚發現「Gold」字樣,顯然該公司回覆內容與事實不符。於是致電該公司進行協調,與總公司人員及店長溝通之後,雙方確認該項商品確有標示顏色字樣,但該公司認為眼影筆畫在物體或皮膚上的顏色深淺係屬於個人主觀判斷,而店內亦有擺設色卡及試用品讓消費者試用,拒絕認同該商品有標示不明的事實,雖然該公司堅持上述立場,消基會仍鼓勵該公司善加維護消費者權益。嗣後該公司改變強硬態度,私下派員與本案消費者共餐會談,並贈予小禮物聊表歉意。消費者釋懷不計前嫌之後,本案就此圓滿落幕。消基會說明與建議:按消保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及第二十四條「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說明書簡略」。「金色眼影筆」雖屬韓國原裝進口商品,但中文標示仍須確保其完整及正確。即使誠如該公司所言,每個人對於「顏色」的感受程度不同,但業者販售此類商品時,所標示的顏色仍應儘量符合普遍認同,再輔以提供色卡或試用品供判斷選擇為佳。而消費者購買時,除辨識商品標示外,亦應儘量使用試用品,避免認知與實際的差異,而美容化妝店內的黃色柔燈照明亦有可能影響顏色判斷,消費者選購時多一份謹慎即少一份困擾。另外,本案消費模式並非屬於消保法第十九條規範的特種買賣內,本案消費者以為應可於7天內要求辦理退貨的觀念誠屬誤解。事實上本案消費者於店家購買此類商品,若商品發生問題時,僅能視商品有瑕疵或其他違反公平交易等情事存在時,方可依法主張權利。消費者於購買商品後,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有從速檢視的義務,一發現商品有瑕疵時,應即刻通知業者處理,若怠於通知的話,將視同領受購買商品的瑕疵。值得注意的是,當消費者與業者間主張契約解除(退貨)時,將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回復原狀」,意即消費者歸還商品時,必須保持商品完整性。若在持有商品期間發生固有瑕疵之外的人為損壞時,消費者亦需負擔賠償責任,而某些業者甚至要求消費者包裝完整或未經使用才予退貨。消基會建議為避免增加退貨時的困難性,消費者在確認商品無誤前,務必儘量維持商品的完整。
參考來源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261.aspx?id=333文章來源(Article From): http://blog.webs-tv.net/cat321/article/360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