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18 18:01:43dannel

逾時不候

出處:消費者報導雜誌2001年2月號238期【話說糾紛在台中】單元 第64頁案情:本人因為經濟上的考量,擬購買一部中古汽車代步,經友人介紹,向專營中古汽車買賣的A汽車有限公司打探。A公司業務人員向本人介紹該公司仲介的中古賓士車一部,本人對該車非常滿意,但一時無法支付全部價金。該公司業務人員表示,只要喜歡,除了須先付定金外,其餘能以貸款方式支付價金,並可代辦相關事宜。本人認為機不可失,立即與該公司簽定仲介買賣契約,並交付定金新台幣5萬元。嗣後,本人提供數個貸款人的姓名、資料,供A公司辦理相關手續,但該公司稱銀行告知貸款人信用不良,拒絕貸放,經本人3次更換貸款人後,該公司以代售期限已過,車主已取回該車,無法繼續該契約為由而沒收定金。本人函寄存證信函請求A公司返還定金,該公司卻置之不理,故求助於消基會。×××   ×××
消基會處理及說明:本件案例,主要的爭議點在於,仲介中古車買賣的契約,其內容是否包括代辦貸款?及中古車商有無明確告知辦理的過程及期限?一、現今的仲介業者,除消極地報告定約機會、媒介外,更主動積極地扮演代理及週邊的相關服務。本案中的A公司在仲介時,由其職員向消費者保證,該公司與銀行關係良好,必能貸得款項,支付車款,且契約內容訂明代辦貸款,則該項作為,已成為仲介契約的內容,不可推諉稱其僅為道義責任、幫忙而已,若有違反,則屬違約。二、法院實務上認為仲介業者,涉及該行業的專業知識,一般消費者委由仲介業者處理買賣事宜;而仲介業者針對其仲介行為,既向消費者收取高額的仲介傭金,應就其所從事的業務,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參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064號判決要旨)。故本案例,就消費者購車貸款的部分,A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專業人員的注意義務),明白告知消費者有關貸款的一切事項,如貸款人的信用須良好、貸款額度、辦理所須文件及配合事項等,並積極為其奔走、促成。原車主若訂有代售期限者,亦應於契約中說明期限,否則消費者無從判斷。現A公司為促成本件仲介契約,隱瞞契約內容的重要部分,未對消費者說明,使其所提供的貸款名義人,屢遭銀行拒絕。該公司亦未儘速告知詳細情形及後續行動,致消費者不知有代售期限及沒收定金的規定,導致錯失期限而遭沒收定金。A公司顯然已違反仲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當可歸責於該公司。三、再依民法第二四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的事由,致無法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的定金或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七條的規定請求賠償。本案因可歸責A公司,故消費者可依民法或消保法的規定要求加倍返還定金;若發函催告後仍不履行,可以訴訟方式請求。本件案例因金額不大,消費者為免訟累,在消基會的協調下,達成和解,中古車行退還部分定金給消費者。消基會的建議:消費者在訂立仲介契約及申請銀行貸款時,須注意下列事項,以免滋生糾紛:一、所簽訂的仲介契約內容務必詳盡,以作為將來責任歸屬及請求的依據。二、若有代辦貸款時,應訂明貸款金額、貸款人應配合事項、仲介人應盡義務、是否有期限等事由。三、記明是否收受定金或斡旋金等,及如何返還或使用的方式。四、發生糾紛時,可先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要求協調,若無法調解時,可向當地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以維護自身權益。(作者為消基會中區分會義務律師)參考來源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261.aspx?id=173文章來源(Article From): http://blog.webs-tv.net/cat321/article/3483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