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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克股份: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關於公司調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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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

關於遼寧奧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調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
法律意見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19號富凱大廈B座12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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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關於遼寧奧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調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
法律意見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

關於遼寧奧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調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

法律意見

致:遼寧奧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遼寧奧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或“奧克股份”或“股份公司”)的委托,擔任公司實施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本次激勵計劃”)的專項法律顧問。本所律
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
監會”)發佈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法
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及《公司章程》,按照中國律師行
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就公司調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勵計劃相關事項(以下簡稱“本次調整事項”)出具本《法律意見》。

對出具本《法律意見》,本所律師聲明如下:

1.本所及經辦律師依據《證券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等規定及本《法律意見》出具日以前
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瞭法定職責,遵循瞭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
則,進行瞭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
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作為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所必備的法定文件
之一隨其他申報材料一同上報或者公開披露,並就本所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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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見

3.本所律師同意股份公司以及股份公司聘請的其他中介機構按照中國證監
會的審核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見》的內容,但作上述引用時,不得因
引用而導致法律上的歧義或曲解。

4.本所經辦律師已經審閱瞭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所需的有關文件和資料,
並據此出具法律意見;但對於審計、財務等專業事項,本《法律意見》隻作引用
且不發表法律意見;本所在本《法律意見》中對於有關報表、數據、審計報告中
某些數據和結論的引用,並不意味著本所對這些數據、結論的真實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證,且對於這些內容經辦律師並不具備核查和作出判斷的合法資格。

5.對於出具本《法律意見》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證據支持的事實,本
所依賴於有關政府部門、股份公司、其他有關單位或有關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證明
文件、證言以及經辦律師對相關部門或人士的函證及訪談結果進行認定。

6.股份公司已保證其向本所提供瞭出具本《法律意見》所必需的全部有關事
實材料,並且有關書面材料及書面證言均是真實有效的,無任何重大遺漏及誤導
性陳述,其所提供的復印件與原件具有一致性。

7.本《法律意見》僅供公司本次調整事項之目的使用,未經許可,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師依據前述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在對股份公司實施
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有關事實進行充分的核查驗證的基礎上,發表法律意
見如下:

一、關於本次調整事項的批準和授權

1.2017年5月15日,股份公司召開2016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瞭《關於遼
寧奧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及其摘要的
議案》、《關於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和《關
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
案》,公司股東大會已批準本次激勵計劃,並授權董事會辦理本次激勵計劃的相
關事宜。

2.2017年5月15日,股份公司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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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見

於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同意確定2017年5月15日為授予日,授予
100名激勵對象900.00萬股限制性股票。

3.2017年6月12日,股份公司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關
於調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議案》,因公司以2016年度末總股本
673,920,000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0.65元(含稅),該方案
已於2017年5月24日實施完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授予價格由4.33元/
股調整為4.265元/股。

4.2017年6月12日,股份公司召開第四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關
於調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議案》,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價
格的調整。

5.公司獨立董事就本次調整發表獨立意見,認為此項調整符合有關規定,同
意董事會對《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所涉授予價格進行調
整。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調整事項已取得瞭必要的批準和授權。

二、本次調整事項

根據公司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調整限制性股票激
勵計劃相關事項的議案》,因公司以2016年度末總股本673,920,000股為基數,向
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0.65元(含稅),該方案已於2017年5月24日實施
完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授予價格由4.33元/股調整為4.265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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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調整事項系因公司進行股利分配造成的,本次調整事項
符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遼寧奧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的規定。

三、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調整事項已取得瞭必要的批準和授權,
本次調整事項符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遼寧奧克化學
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的規定,本次調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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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見

項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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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見

(此頁為《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關於遼寧奧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調整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法律意見》之簽署頁)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王麗

承辦律師:李哲

承辦律師:侯陽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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