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16 16:42:23

既能行政究責 冤賠也應求償

全國最為矚目的「江國慶冤案」,雖已由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國防部針對一干失職人員的行政究責已完成懲處,然而看似不痛不癢,當然求償的部份,才是全民所關注的。

依據冤獄賠償法第22條規定,執行職務之公務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冤獄賠償事件時,政府對該公務人員有「求償權」。然而台灣地方法院從88~97年十年間,獲冤獄賠償者5435人,共468千多萬賠償金,平均一年要付4.6億元,陳肇敏憑甚麼一個人就用掉近四分之一?啟動對失職執法官員的求償權,不要讓濫權官員,隨便製造冤獄卻要全民來買單,誰賠得來?

當年涉案高官陳肇敏,踩著江國慶的斑斑血跡,一路升官發財,再捧著巨額退休俸,還能拿超過十年懲戒的追溯期當擋箭牌,過著無憂無慮的生活;但十多年來,天天以淚洗面的江母又是情何以堪?既然行政究責不受十年追溯期限制,當然求償金也要比照辦理,期待公理正義能還給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