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06 00:01:24

何必等到「冤獄」才「賠償」?

   司法院長賴英照,在出席中國人權協會舉辦的冤獄賠償問題研討會後,督促司法院從源頭著手,希望從偵查、起訴,到審判,每一個程序都能更嚴縝周密,積極防止冤獄發生。目前已成立專案小組,從憲法保障人權的精神,並針對六七0號解釋,通盤檢討冤獄賠償法制。在人權史上將跨越新的一頁,吾人莫不引頸企盼。

   日本一名男子因被關了17年半的冤獄後,法官才發現兇手不是他,在獲判無罪之後,法官還代表司法界當眾向他鞠躬道歉,這對於定罪率幾乎是百分百的日本,的確非常地不光彩的一件事。因為日本在科學辦案方面,有其嚴謹與專業,往往上山下海找尋證據,不遺餘力,所以「冤獄」對日本人來說,是件非常可恥的事。

    政府近十五年的冤獄賠償金共付出約46億元,可見台灣的冤獄氾濫,而這筆錢全部由全民買單;長久以來檢察官濫權違法起訴者,後來大多以無罪定讞,因而對於「冤獄」好像是家常便飯,反正一旦造成「冤獄」就由國家來「賠償」,法官、檢察官都可以「放心大膽」的起訴及審案,卻不用擔負「冤獄」的後果。老百姓面對違法濫權的執法人員,就只好任其宰割了,因而在尊重人權的前提,又何必等到「冤案」,才亡羊補牢去「賠償」?


nana 2010-04-06 09:22:18

這篇文章與我心有戚戚焉,台灣檢察官辦案的粗糙、不用心、濫權、不顧人權、定罪率低....,這些都是司法改革要去思量的,賴院長能重視,希望能真正啟動改革的腳步,司法能維護公平正義。

版主回應
沒錯!!
他們犯錯憑什麼是我們買單?
2010-04-07 23: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