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3 02:02:27

變相貪污的獎金制度

吳揆用「十大民怨」來貼近百姓的心,但不說還好,一說都是怨,怨來怨去都是公務人員惹的禍,百姓最怨的就是公務人員貪污,貪污被抓到了自有國法制裁,偏偏有的公務人員可以合法的貪污,就是政府機關巧立名目編列的奬金,公務人員本就有優渥的薪水,有的公務人員本就是做他本職應做的事,偏偏有一筆獎金可拿,這對其他盡守本份的公務人員不公平,對繳稅的百姓更不公平。

最近報導有許多藝人朋友被稅務官員連課帶罰,開了千萬元以上的稅單,本就以執行業務所得繳稅,以繳的稅金來養稅務官員再自行認定是薪資所得開單罰千萬元,稅務官員還可以從中領取獎金,萬一開到肥單,還可以領取數百萬的獎金,比自己本職薪水多好幾倍,你說這藝人不怨嗎?眾多百姓也經常面臨這樣的命運,百姓能不怨嗎?

若本就逃漏稅被抓到被罰課稅沒話講,但這本來就是稅務官員應做的事啊!為何還需要以獎金鼓勵,若沒獎金就不去查稅嗎?這還沒關係,有的稅務官員為了貪圖獎金,沒來由亂開單,自己認定就算了,百姓就是告到行政法庭也沒用,因為官官相護之下,%90以上都是百姓敗訴,勞民傷財不說,有的還被拍賣財產還不夠繳稅,這還有天理嗎?百姓如何不怨。前陣子報導法務部將追高達4000億共420萬件的欠稅案,這獎金領下來豈不高達數十百億,百姓知道了,應可以列為首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