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21 17:58:36lino (小俗工)

詩經《召南•行露》作者是一位據『禮』力爭的貴族女子

詩經《召南•行露》作者是一位據『禮』力爭的貴族女子


詩經《召南》的第六首的《行露》全文如下:

『厭浥行露,豈不夙夜,謂行多露。

誰謂雀無角,何以穿我屋?誰謂女無家,何以速我獄。雖速我獄,室家不足。

誰謂鼠無牙,何以穿我墉?誰謂女無家,何以速我訟。雖速我訟,亦不女從。』

(『牙』,即陸佃《埤雅》:『鼠有齒而無牙』,指沒有獠牙。後人多釋如牙齒,則義失矣)

按,此詩的解釋很多,但重要而應遵之原則,即是,詩中兩相同句子的『誰謂女無家』的『女』,不能一處釋一義,『亦不女從』的『女』仍塵與此詩上二個『女』為同義,若此三『女』字其中有一或二被釋為與第三字不同之義,則只能求其說的通否及擺在周天子皇室的編此一教育貴族子弟的《詩經》的用意的大架構之下去做全盤考量,自可發現某些說法是不能成立的。

 

而最早的《韓詩外傳》卷一:

『《傳》曰:夫行露之人許嫁矣,然而未往也,見一物不具,一禮不備,守節貞理,守死不往,君子以為得婦道之宜,故舉而傳之,揚而歌之,以絕無道之求,防汙道之行乎。

 

後來西漢晚期的劉向的《列女傳•貞顺篇》則引申之較完整:

 

『召南申女者,申人之女也。既許嫁於酆,夫家禮不備而欲迎之,女與其人言,以為夫婦者,人倫之始也,不可不正。《傳》曰:正其本,則萬物理。失之豪厘,差之千里。是以本立而道生,源治而流清。故嫁娶者,所以傳重承業,繼續先祖,為宗廟主也。夫家輕禮違制,不可以行。遂不肯往。夫家訟之於理,致之於獄。女終以一物不具,一禮不備,守節持義,必死不往,而作詩曰:雖速我獄,室家不足。言夫家之禮不備足也。君子以為得婦道之儀,故舉而揚之,傳而法之,以絕無禮之求,防淫欲之行焉。又曰:雖速我訟,亦不女從。此之謂也。頌曰:召南申女,貞一修容,夫禮不備,終不肯從,要以必死,遂至獄訟,作詩明意,後世稱誦。』則,最早現存論此詩者,都認爲是申女許嫁之後,夫禮不備,雖訟不行的詩作。

 

西漢的《毛詩序》是把此詩認為是召伯在前一篇《甘棠》的『聽訟』的一件實例,即召伯在甘棠樹下審理民間的一椿婚姻的告狀,說此案是『強暴之男』不能侵陵貞女。

 

按,此詩的解釋,從古到今真是五花八門,蔚為大觀。要釋清此詩意指,此三個『女』字的字義就必須明確下來。按,『女』即『汝』字。『誰謂女無家』,即指『誰說你會沒有結婚』,即『誰說你會沒有家室』,亦即『誰說這件婚事不成立』,於是下文說『為什麼要急着告我狀』,下文『雖速我獄,室家不足』,即指雖然急着告我狀,但是『室家不足』(成婚的條件不足,余冠英所釋的『對方要求締結婚姻的理由不足』的『理由』應改為『條件』)。而下文『亦不女從』,則一見即知『女從』的『從』是為了要押韻,所以倒裝『從女』(從汝),即『亦不從汝』,也不跟着你,即,也不同意這場婚事。由此看來,不就是古人最原原本本的釋此詩義的,一位不合禮俗的男子,雖訂了親,因為禮事不備,所以女方不肯完婚之事嗎。只是是不是『申女』,則無它證。

 

明朝的朱謀瑋《詩故》又以爲是『嫠婦(寡婦)執節不貳之詞』,清代方玉潤的《詩經原始》則以爲是『貧士卻婚以遠嫌也』,而把此詩變成了是位男人拒婚,而把詩中的『女』錯當成了『女子』的女了,於是因此顛倒了主人翁的性別了。今人高亨《詩經今注》認爲是『一個婦人因為她的丈夫家境貧苦,回到娘家就不回夫家了。她的丈夫以自己有家為理由,要求她回家同居而被拒絕,就在官衙告她一狀。夫婦同去聽審,她唱出這首歌,責罵她的丈夫,表示決不回夫家。』因為以其他古書的一些例子為喻,指出『室家不足』的『不足』是指『貧乏』。於是此詩竟成了一首咏女子嫌貧棄夫還振振有辭之詩,周天子會來擺在官修的教科書《詩經》裡教育貴族子弟,有可能嗎。

 

余冠英《詩經選》認爲是『一個強橫的男子硬要聘娶一個已有夫家的女子,並且以打官司作偽壓迫女方的手段,女子的家長並不屈服,這詩就是他給對方的簽覆』。陳子展《詩經直解》認爲是『一女子拒絕與一已有室家之男子重婚而作』,是誤把『誰謂女無家』從字面去解讀成誰說你沒有老婆。並指古代社會,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此女獄訟而語調倔強,即使階層低下,也是『屬於自由民或士之一階層。若為奴隸,則惟有如牲畜任人買賣屠殺己耳,尚何訟獄云乎哉』。按,陳子展此言,其實有部份己點出了此詩的故事的輪廓了,雖則不是陳子展所說的這種結論。

 

按,周朝封建制之下,禮不下庶人,因為學問是官學,只有貴族才有知識,庶人都是文盲。即使貴族女子,也因為有保傅,即,有家教,教貴族女子各種禮儀規範。而庶人都是文盲,平日力田,一如秦《商君書》所說人民的價值只在於『農戰』的『農』,不識字,平日從事於農事,而到了戰時即征召打戰,生下子女也無法受教,而子女因為不曉禮儀,惟父母之命是從,故在周朝封建之下的庶人無教育之世,豈只如陳子展的奴隸會如牲畜任人買賣屠殺己,而一般人民,即庶人,只是從事農戰,而子女亦唯父母之命是從,父母要賣子要嫁女,一唯父母之是從,一個庶人女子,是沒有任何禮的受教,也不知禮,所以禮不下於庶人而外,禮亦不行於庶人。只要父母有命,女兒唯命是從,不會有此詩裡的情境,一個平民女子會有反抗因父母之命的婚事,且嫁雞隨機,如果是庶人之女,也不會發生真如高亨所說嫌貧棄夫,因為庶人的生活本就貧乏為常。而鄭玄的箋表示:『幣可備也。室家不足,謂媒妁之言不和,六禮之來強委之』,此說胡承珙《毛詩後箋》所說認為近理。但是,究竟是因為不合於禮法的哪一條,以致於該一許嫁的貴族女子會拒絕呢,實也因詩未明言,故後人之論也都是猜測之辭。但,此詩必出於一位貴族女子,而且也許知禮而不拒上法庭,這只有周代封建禮法下,能受到十分充足的禮教的貴族女子,才能夠據『禮』而上法庭立爭。其爭不因著她的身為女性的性別而受剝奪,而她自身有著她所受教育學到的周代祖制的『禮』為其上法庭打勝官司的武器,故可以有恃而無懼。所以,此位女詩人的身份甚明白,即,是一位通曉周朝禮法的貴族女子。

 

又,像戴震認為『既許嫁則夫婦之義大,禮不備,失之小也,苟以小失而廢大義,惡足取之乎經也』,此亦戴震以其好尊人欲橫流,而以今度古的一面之辭。按,既己許親,則後續古代尚有許多禮事需備,即以今喻古,如果說男方認為已經得到女方點頭同意,則不需有正式公開儀式或宴客或周知親友,男方私自為女方戴上婚戒,即表示完婚,試問,這種即使不合婚禮的儀式,連今日的法律都不承認其為有效婚姻,即使大多數的現代女性,能同意這種似見不得人的婚定嗎,而戴震之『禮不備,失之小』,亦為悖禮違法之畜鳴狼嘯,而係持其一貫主張的伸張人欲的理論而己(詳見其《孟子字義疏證》),其學僅此一端,亦知其義理之學多係放辟邪說之異端,其《毛詩補傳》內,又以後世之俗語證周代詩經的名物,犯以後世證前世的學術大失誤,當然,亦知,連其對於科學之研究的涉獵,為其惟一可道的強項內,亦尚有糟糠。

故此詩,應出自一位貴族女詩人,她原本許婚的男方貴族,在禮未全備之下,就要強迫成婚,此位貴族女子拒絕,於是男方告上了法庭,女方執周朝的『禮』而無懼。(劉有恒,取材自《天祿閣曲談》,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