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8 22:33:06林光

給院長的一封信

老師們,當您看完該封信後,請您把您個人的意見寫下,若您不習慣電腦打字,請您的子女代勞,我知道有老師關心我為大家做了甚麼,但您未作任何回應,我好不孤單啊!若真的爭到辦聽證會,我都不知道到哪找大家!

敬愛的  吳院長
     我曾在您的信箱做過陳情,文號 [99024103] -- 其他,確實收到回覆,而您交付權責單位妥慎處理,我也收到了教育部在7/1給本人的回覆是:本部知悉,惟受相關法規規範,本部係依法行政,尚祈諒解。
    退休軍訓護理教師的問題就在於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行政疏漏、立法不周延,致退休權益蒙受損傷,窮年累月積下的軍訓護理教師問題,如此的答覆實在過於草率與推諉,只好再三叨擾您。請求您能真正撥冗了解我們的問題,要求教育部要有具體作為,不要再用三言兩語打發我們!29年前教育部未依法行政,現實的苦果卻要我們來承擔?我的家人中有人勸我說:放棄吧!退休護理老師及家屬總人數不到千人,區區幾百張的選票,不過九牛一毛,不會受到政府的重視!真的如此嗎?還是說我們也應該仿效一些人尋求媒體的力量?懇請重視護理教師以下的請求:
一、陳請確認私校軍訓護理教師與公校軍訓護理教師應享同等待遇
1. 教育部招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儲備護理教師簡章,形同行政規則,內容是否有促成人民依其想像為錯誤之決定?
投身護理教師一職之前,絕大多數都任職於公立醫院,擁有公務人員身分,除秉持學以致用、持續發展個人職業生涯外,無不以為經政府單位-教育部招考、介聘到各公私立學校擔任護理教師是等同擔任公職。
89~96年間得以退休的護理教師都是教育部依據63年7月31日函頒「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遴派任用遷調實施要點」經考試及格後分發到各級學校服務,而自救會成員所根據的69年之前的教育部招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儲備護理教師招考簡章,內容並未明文指出「公私立護理教師任用、介派、退撫是有差別的」,否則怎會讓護理教師有「公私立沒有差別」的錯誤認知?
2. 私校軍訓護理教師薪資由政府負擔,等同具備公職身分的宣示
    依77年8月25日行政院台(77)忠授字第O八五O四號函,私立學校護理教員薪資,自78年7月1日起改由政府負擔。私校護理教師薪資得以「比照」軍訓教官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迄今仍為教育部軍訓處津津樂道,誠如上述,自報考到分發及年資核敘(公職與私校年資得以連續以敘薪)等過程,吾等無不以為經政府單位-教育部招考、介聘到各公私立學校擔任護理教師是等同擔任公職,我們真的有別於一般學校教師,除認真教學外,每年夏天都要到中興新村-省訓團受訓、寒暑假參加教育部的教學評鑑、逢選舉等重點期間還要參與軍訓教官的輪值、每週與軍訓教官一起上莒光日……諸多情事,讓我們對於任教初期被派到私校也不疑有異,唯當時部分資深私校護理教師馬首是瞻認為既是由政府公開招考,依派令任教,理應由政府給薪,奔走於相關單位後,教育部才有所作為,我等對於「比照」二字其實一直深感委屈。只是任教時間愈久愈習慣遵從教育部軍訓處長官要求的「服務與服從」,也就任其長年維持比照狀態。
    軍訓護理教師身分真的與一般教師不同,請參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該辦法首次發布時間是42年7月31日,經四次修正,據66年9月26日教育部與國防部共同修正發布內容來看,第三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男生一律實施軍訓教育訓練,女生一律實施護理及部份軍事教育訓練,……。第五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人員之設置,……,高級中等學校設主任教官一人,下置教官、護理教師及軍械技工若干人。所以昔日長官總是說:「軍護一家」,縱觀辦法內容,除第九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實施學生軍訓,……,軍訓人員之待遇,公立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依規定編列預算,私立學校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核實撥發之外,沒有一條將公私校分開陳述,有誰會認為在私校授課的護理教師非公職,但私立學校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核實撥發卻沒落實!
    軍訓護理教育的實施有其獨特的歷史背景與教育意涵,到了90年,我們卻被強調與一般合格教師不一樣,軍訓教官退撫問題有國防部照顧,護理教師卻形同孤兒,幸而有護理教師協會的組成,才讓護理教師的授課及權益有發聲管道。
3. 教育部軍訓處王福林處長曾明確指出「公私校護理教師沒有差別」
    96年6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8條修正案,教育部軍訓處王福林處長公開表示,公私立學校護理教師經由公開招考合格後,統一介派至公私立學校教授護理課程,護理教師雖服務於私校,並不是由私立學校聘任,未支領私校薪俸,與一般的私校教師進用方式不同,考量工作內容都相同的情況,故修法將私校護理教師納入退休條例中。上述言論收錄於台北市教育e週報http://enews.tp.edu.tw/paper_show.aspx?EDM=EPS200706182328337QG
上述言論為「公私校護理教師沒有差別」的最佳註腳!
二、陳請私校軍訓護理教師保險退休養老給付應比照公校護理教師退休養老給付辦理優存
        私校軍訓護理教師要轉任公校,首要須比年資積分,致大家在私校年資都長達10~20 年,新陳代謝速度明顯緩不濟急,而昔日長官對此狀況莫不告知「只要退休前調到公校,就都一樣。」結果待吾等退休之日,這句話卻成為包著糖衣的謊言!
1. 私校軍訓護理教師參加私校教職員保險,被保險人繳費義務相同於公校軍訓護理教師,然85年2月1日以前的私校年資之養老給付卻不能優存,明顯不公
    秉持說明一,居於護理教師之特殊性而認定公私校無區別,懇請參閱79年4月16日教育部發函銓敘部台(79)人自第一六五五二號主旨:部分私立學校專任護理教師在未納入各私立學校編制員額前,可否准予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以其情形特殊,請准……,說明四、上開護理教師係由本部甄選、介聘、支薪且實際擔任護理教學工作,……,可見當年私校護理教師之窘境及教育部行政行為之矛盾,招聘之初未對相對人說明將不若公校護理教師般具公務身分,對於介派到私校之軍訓護理教師是否加入私保,也直到79年7月31日才有函釋,依教育部書函之說明三內容,私校護理教師參加私校教職員保險已顧及私校護理教師之最大權益,我等理應額手稱慶!殊不知這對部分老師而言,可是等了10年才掙來的最低保障。(所幸部分私校辦學優良,對官派軍訓護理教師很好,未等教育部的行文,早已幫護理教師加保。)
2. 軍訓護理教師在90年10月30日前之年資,依法仍應按舊制退撫規定辦理,但對於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年資卻未做說明,有違行政程序第9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教育部85年7月26日(85)軍字第85514987號函「護理教師在尚未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新制前,其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時,仍依原(舊)學校教職員退撫制度辦理,卻未注意養老給付優存18%部分。
    優惠存款制度為我國公務人員退休養老體制之一環,此乃國家為照顧軍公教人員退休生活而給予之優惠待遇,其目的係在使軍公教人員於公職服務期間,能夠盡其所能、無所瞻顧,俾保國家公務運行順暢,是以,該制度實具有濃厚之公益目的,85年至90年間的公校年資適用退撫舊制,但養老給付卻沒有18%,明顯違反優惠存款制度係為照顧退休教職員生活之立法原意。
3. 護理教師在85年2月1日無法適用教師法相關規定加入退撫新制,是教育部行政所當為而不為的結果
退輔新制於民國85年2月1日施行,因此對於一般學校教職員而言,85年2月1日以後之年資,可算入新制而獲得保障,然而護理教師當時尚不得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參加退撫新制(請參照教育部85年3月8日臺(85)人(三)字第8503471號函、教育部85年4月12日臺(85)人(三)字第85025804號函)。問題的根源在於教育部自74年公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83公布之教師法實施以來,未將自43年即存在於教育職場之軍訓護理教師納入,長年以來教育部對軍訓護理教師之正當合法定位問題未予積極有效的程序處理,可見一斑!
90年以後隨著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大學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法源的修正,護理教師的適法性儼然成為更大的問題,教育部也一直延宕到90年1月17日才修正增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41條之1規定,90年10月29日才訂定發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而教育部在做成這些法律規定條文時卻忽略退撫新制開辦已五年的事實,僅以一句依舊制帶過!
三、陳請命令教育部擴大行政解釋並提出法律修正案,將護理教師納入退撫新制的時間點往
    前挪到85年新制開啟之時,勿讓85年2月1日至90年10月31日之期間變成不受退撫
    新制度保障之空窗期
1. 公私立學校護理教師分別在92年、96年因法令的修正而得以加入退撫新制
公立學校護理教師拖至92年8月1日才加入新制,但可追溯自90年10月31日生效,90年10月31日至92年7月31日期間應繳納之基金費用,由政府負擔65%,個人負擔35%。
私校護理教師部分也在96年10月31日得以納入,加入退撫新制時間點及補繳退撫基金費用的相關規定,都比照公立學校護理教師標準辦理,多少老師已等白了頭髮!
2. 護理教師算是在90年10月30日起才得以加入退撫新制,但85至89年卻出現空窗期
96年6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8條修正案,由教育部介派至私立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的護理教師,將準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辦理退休,加入退撫新制時間點及補繳退撫基金費用的相關規定,都比照公立學校護理教師標準辦理之時,我們的長官卻罔顧85至89年的五年空窗期,無論公私校護理教師,都不歸屬退撫新制,只能依舊制但無養老給付優存之保障,我們不要這五年隸屬此種不完全的舊制,所以我們要求加入退撫新制!
3. 教育部鑒察上開立法疏漏時,未本於保障人民從事公務所得享有之身分障,依行政解釋方式彌補缺漏,並促使立法者以立法方式修正,反以違背信賴保護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方式對待辛勞之退休護理教師,徒惹民怨!
四、陳請命令教育部查察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辦理護理教師退休養老給付優存金額的核算事宜時,何以會發生溢核情事?
1. 85至95年期間辦理護理教師退休相關事宜的學校教官、人事人員,中央信託局、台灣銀行人員,尤其是教育部、教育局的承辦人員幾乎年年都人事更迭,以致護理教師退休養老給付可優存金額的核算,幾乎一年一個版本,實在令人難以置信到對政府的合理信賴頻臨瓦解。
    有教師不受限於85年之時間點,凡是公職及公校、私校護理教師年資的退休養老給付金,通通可以有18%的優存利息。
    有老師卻只被採認85年以前的年資所領得的退休養老給付金才有18%。
    有老師雖不受限於85年的時間點,但只有公職及公校護理教師年資之退休養老給付金才有18%。
2. 依行政程序法第45條第一項,請求公開歷年來攸關護理教師權益的法規命令及依行政程序法第45條第一、二項,請求公開85年退撫新制實施後迄95年退休護理教師辦理退休時所據的法規命令及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目前收到溢核之行政處分者為85~95年退休之護理教師,但事件的累積已足以讓我們對政府機關不信賴,不禁要質疑85年迄89年間之退休護理教師退休養老給付的核算是否也有不一致性的問題?
五、 退休護理教師養老給付優存及加入退撫新制之時間點,問題錯綜複雜,懇請召開聽證會以釐清爭議,恢復人民對政府行政之信賴
1. 教育部於96年10月29日發函要求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檢視已退休護理教師之公保年資及優惠存款金額,有無誤核情事,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予退休護理教師陳述意見之機會,
    退休護理教師與昔日長官對簿公堂,上演一場小蝦米對上大鯨魚的抗爭,何其無奈!96年底退休護理教師陸續收到「溢核」行政處分函,有老師原核定優存金額超過百萬元,一紙公文被減為0元,且須償還給台銀及教育主管機關負擔之利息金額,少則數萬元,多則60幾萬元,茲事體大,教育部軍訓處、教育局軍訓室卻未通知相關人陳述意見,教育部軍訓處處長、教育局軍訓室主任規避與退休護理教師對話,把養老給付優存金額的核算推給台銀(原中央信託局),概由承辦人員告訴老師們「去告啊!」
    吾不愛訴訟,但事與願違,其中的無奈,不知教育部的長官知悉否?退休護理教師就減額要求及台銀負擔利息部分的還給都已先行遵照辦理,但也籌組自救會尋求自力救濟,以促使護理教師加入退撫新制的時間點追溯到85年2月1日或五年空窗期間凡公校年資得以優存為自救會成立之宗旨,85年2月1日以前私校年資是否也比照公校養老給付優存18%辦理,則視況而為。
2. 懇請邀請考試院銓敘部、教育部人事行政局、軍訓處、法規會與退休護理教師自救會(籌備會會長,北一女退休護理教師詹素娥)共同進行聽證會,期使退休護理教師問題得以妥善處理。
敬頌
鈞安
北市西松高中退休護理教師 林光惠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