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內容: | 目的:依據藝術教育法及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配合各級學校藝術教育,推廣偶戲創意教學,以提升學生藝術與人文之統整能力,鼓勵藝術教育之創作與創新,特舉辦全國學生創意偶戲比賽
指導單位:教育部
日期:97/8/25~98/5/31
內容: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初賽主辦單位:各直轄市政府暨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三、決賽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四、協辦單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 賽程規定:除本實施要點特別之規定外,分初賽及決賽兩階段。 一、初賽:報名日期、地點及比賽日期、地點由各主辦單位編排詳細賽程實施,並於民國97年12月21日之前舉辦完畢。初賽結束後,各該主辦單位應儘速在比賽結束後10天內(即97年12月31日前),將各該縣市(區)參加決賽之各組代表資料建檔於本會所提供之報名軟體,連同備份乙份及原始報名表逕寄本會彙整,並通知各取得決賽資格之團體準備參加決賽。 二、決賽: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97年12月21日起,至12月31日截止(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報名後如有特殊原因需更換參賽人員,至遲應於領隊會議前向本會提出正式書面申請。 (二)報名地點: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三)比賽日期:另由本會訂定賽程一覽表公布施行。全區決賽預定自98年4月第三個禮拜至5月第一個禮拜間辦理。相關比賽手冊及賽程,請各參賽團體直接於網路上列印所需(網址http://www.arte.gov.tw)。各賽程出場次序訂於98年1月31日前抽籤排定並上網公告。 (四)抽籤公告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賽程。如公告資料與原始報名表有誤,參賽者應於98年2月15日前(逾期概不受理)以書面提出勘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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