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17 22:36:28賴博瑞

有沒有那麼嚴重

图书馆服务中儿童权利原则研究 范并思

中国图书馆学报 2012/6 p.43

 

对於未成年人服务安全影响最大的要素是图书馆员,员工的法律意识、专业能力和责任感是未成年人安全的最大保障。在国外,无论图书馆专业教育,还是图书馆团体的服务政策文件,都会对员工在服务中的安全行为提出非常具体的要求。例如,英国图书情报专业协会的要求包括:不要陪孩子到厕所;避免与孩子们的身体产生接触;在讲故事时切勿让孩子坐在你的膝盖上;不要牵着孩子的手离开图书馆寻找他们的父母;不要安排在图书馆外接触孩子;不要为孩子做他们自己可以做的个人性质的事。这些要求,同时也是保护图书馆员的“安全”。



      

國情不同,洋人非常注重的身體自由防害權,拿到國內來講未必適用;譬如我們怎可能不牽著小小朋友的手(身體接觸)下十幾階樓梯去找他父母,難不成提心吊膽地看著他獨自搖擺下樓,然後真的就不小心滾到樓下?

這份作者引自英國CILIP的指南「Asafe place for children」末了,提到了圖書館在辦理兒童閱讀活動時,館方攝錄影所得之相影片的正當使用性,並提供一份讓參與活動的兒童父母或監護人簽署,兒童肖像授權書的範本。

單位網站及社群平台作為一個活動消息發佈和成果報導的管道,相影片的上傳幾乎是必要的後續服務之一,而片子裡參與者的身影及臉孔,須否經當事人同意才可公開在網路、新聞畫面甚至後來會編輯成冊/碟的出版品,網友根據個資法和民法(人格肖像權)裡「加註識別個資合理使」的條文為其解套為不必,是故似乎未見國內有哪個活動辦理單位,會要參加者填寫類似肖像授權書的(?),除非該單位怕有爭端小心為上;圖書館也不例外。但特殊單位另當別論,例如少觀所學員不能被拍到清晰正面。

所以CILIP花不小篇幅講述如何正當使用兒童的活動影像,應該不是站在侵權或洩密的角度,而是為了保護/預防他們的「人身安全」。願意授權的家長,相信自己有能力保護孩子不受如人口販子、綁架犯的威脅,樂見單位為孩子留下成長記錄;不願授權的家長,有的的確不信任這個混亂的社會,有的極重隱私不喜曝光,有的則為避免搔擾如名人。

我們也需要一份兒童肖像授權書給家長填嗎?還是直接在報名表上註明將正當(無記名+合理範圍內)使用孩子影像?那不用報名、現場自由參加的活動呢?又不願意授權可是想參加圖書館活動的孩子,不讓報名還是特別記得他的臉避開不拍/用或馬賽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