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20 09:13:46布魯斯

陳聰明彈劾案/誰給檢察官免死金牌?









應聯合報邀稿所撰,刊登於:聯合報,2010/1/20民意論壇。編輯改了標題為「陳聰明彈劾案/誰給檢察官免死金牌?」(此為原稿)

 

陳聰明彈劾案的反省

執法權也要負政治責任

廖元豪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檢察總長陳聰明在監察院提出彈劾後請辭,似乎已為幾年來檢察總長是否適任的風波劃下句點。經過這次爭議,立法院也許會修法加入「退場機制」,讓檢察總長這個重要的位置,不會再受到近乎絕對的任期保障。即使四年任期不變,應該也會讓總統、行政院或其他機關,有更多監督甚至免職的權力。

更深層要去檢討的,是我們對「執法權」與「追訴權」,欠缺足夠的政治課責機制。我們過份迷信「法律」與「政治」要完全分離,上級與外界怕被抨擊是「干預司法」,遂給了檢察官們免於政治控制的免死金牌。當公眾質疑某些案件為何拖延,檢察官的法律見解為何各有千秋無法統合,或是某些檢察官是否定罪率太低之時,法務部長與檢察總長,都只會說「尊重個別檢察官辦案」而已。

讓我們先承認一個現實:法律是中立公正的,但法律的執行永遠有先後順序,因此「追訴裁量」(prosecutorial discretion)是不可免的。而這種裁量權必須受到一定的政治控制及監督。

雖說法律應該「毋枉毋縱」。但全國發生的案件與爭議,其數量之多,絕對不可能讓檢察官與其他執法官員,同時花上同樣的心力時間去辦理。哪些案件優先辦理?何種案件要共同辦理?哪些案件可以消極地待事證更加明確後再辦?這些都必須有政策面的指導方針,並且加以管考。當警方移送的「援交」、「猥褻出版品」案件遠多於「殺人」、「強盜」等暴力犯罪時,檢察部門不能純按先來後到順序辦理。也不能隨機地讓個別檢察官隨偏好而排序。之所以要有「檢察一體」,其實就是要藉由整體的協調控制,執行優先順序。例如,先辦暴力犯罪還是先辦援交?

而這個「優先順序」怎麼定,都會有人不滿,都會有人質疑。但既然這個「選擇」是無法避免的,自然該有清楚的政策宣示,並由做出排序的人負起政治責任。絕不能像現在這樣,沒人敢「干預」個別檢察官辦案,所以不是警察牽著檢察官鼻子走,就是檢察官各行其是,而民眾抨擊或立委質詢,對於辦案步調的不一致都無法施力。

除了優先順序之外,認事用法的標準也應該統合。例如,對於世界各國都極為重視的「人口販運」,其實我國早就有「買賣人口」與「使人為奴」等罪名。但檢警單位對此類案件,總是只挑「妨害自由」或違反移民法等不痛不癢的罪名來辦。即便去年六月「人口販運防制法」已經施行,至今仍鮮見檢察官願意用這套新法去追訴任何剝削外勞、扣留護照,又限制行動自由的人。

在民間質疑時,檢察官居然用「警方移送時沒有引用這個條文」來卸責。當美國批評台灣追訴不力時,法務部的答案是「不能干預個案」。結果就是,這麼重要的法律,到現在依然未能發揮作用,檢察總長與法務部長,可曾用更多的心力去訓練或指揮檢察官適用法律?如果真的有「檢察一體」,檢察總長為何不能訂出標準,要求檢察官熟悉新法並在要件符合時適用新法?

有鑑於此,檢察體系必須接受更多、更嚴格的外界監督。個別檢察官是否該享有如法官的絕對身分保障,可以檢討。而未來的檢察總長更必須與法務部長共同訂出「追訴政策」,並管考成效,向公眾與立法院報告。人民有權知道,哪些案件定罪率高?哪些案件辦理時間太久?哪些法律因為檢察官的保守態度而成為化石?人民更該有權要求檢察總長與法務部長,負起責任去帶領檢察官大軍。如果檢察體系讓人民覺得不滿意,檢察總長與法務部長就要負起政治責任。他們再也不該躲在「任期」及「司法獨立」的帽子下規避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