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許台灣不再有次等公民(評論釋字666與「罰娼不罰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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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在聯合報(2009.11.7民意論壇),編輯改標題為「期許台灣不再有次等公民」。此為原稿。較完整的想法,另外寫成長文,貼在 Vision 2020 名家專欄:罰娼不罰嫖違憲:社會弱勢權益終獲大法官加持。(增加了一些自己看到的政府決策爛過程,以及對大法官解釋的「善意樂觀」詮釋)
「性工作除罰化」終獲大法官加持
廖元豪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大法官在
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差別待遇,單從形式來看就不合邏輯。而在實際效果上,更對經濟弱勢女性雪上加霜。它就跟通姦罪往往處罰了女性第三者,卻讓偷腥的丈夫逍遙法外一樣,不知不覺地鞏固了男性霸權與階級偏見。花錢購買性服務的男人不罰,為了一口飯吃而出賣身體的女性卻被懲處,情何以堪?
然而,這樣既不合理又不正義的規定,十一年來卻不動如山。民間團體爭取多年,從地方到中央政府,開了無數次會議,更花了將近千萬的經費,多次委託專家研究。並依總統指示,舉行「公民會議」。雖然各界對「不罰娼」有高度共識;研究報告及公民會議,也都建議政府朝「除罰化」方向思考,但主管機關總是推託。明明警政單位顧慮的事項,在各個研究報告中都已經提出因應方法,主管機關人員仍然不願廢止此等規定。
甚至在今年六月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會議前,內政部突然宣稱有新的「委辦研究」建議要設「專區」:禁娼為原則,准許為例外。還好前行政院院長劉兆玄也看出,內政部「臨時」委辦的研究報告,根本沒有建議「設置專區」。加上過去的多份研究,結論都相當一致。於是明確裁示,應朝「不罰娼」的方向研擬政策,並且應在半年內提出替代的管理規範。當時作為人權小組成員之一的筆者,也為這個結論感到欣慰。
但即便結論如此明確,部分官員依然緊抓著「管理」的雞毛當令箭。想用嚴格限制的「專區」,把「不罰娼」的原則變成例外—只有在嚴格限制範圍的「專區」內才可以合法從事性工作,專區外的性工作者依然要被罰。如此頑強抵抗,不惜扭曲並挖空人權小組結論的心態,著實可議。
就在這個關頭,大法官臨門一腳,斬釘截鐵地宣告此一惡法違憲。主管機關再也不能堅持「罰娼不罰嫖」。性工作者與多年攜手奮鬥的民間團體,終於在憲法維護者的加持下,取得重要戰果!
另值注意者,是大法官對於「平等」的理解。釋字666號解釋特別關切法律對弱勢群體的「不平等效果」。大法官認為,在當前社會狀況,性交易圖利之一方多為社會經濟弱勢女性,此等規定會「致其業已窘困之處境更加不利」。亦即,大法官不再拘泥於「法律上平等」,也更注意「社會地位平等」,將社會權力差異與現實處境納入考量。自此,憲法上的「平等」不再只是「等者等之」的邏輯遊戲;更是濟弱扶傾,消弭社會壓迫與階級差異的重要武器。
尤有甚者,大法官重視「實質平等」的論證,不僅封死了立法者把法律修成「娼嫖都罰」的可能性;在貧富差異日漸拉大,社會組成愈趨多元的今日台灣,更可以警示政府應對窮人、原住民族、新移民、身心障礙者、性少數等弱勢群體,付出更多的關懷,而不是當作次等公民般排斥或貶抑!人權不僅是美麗的詞彙,而是真切保障在妳我身旁生活的人。期許大法官以及政府團隊,在一向欠缺保障弱勢意識的台灣,能繼續推動本號解釋的實質平等精神。
為一口飯而賣身?
真是笑死傳播妹了
麥當勞有歐巴桑
大樓打掃有歐巴桑
連前立委都能拾荒去
不要把個人選擇講得多逼不得已
有些工作有外部效應的
政府或老百姓為什麼要負擔成本
讓某些人賺easy money?
性跟賭都是這種行業
性產業的開放
是大法官能做的決定嗎?
太逾矩了吧
性如果可以賣
血能不能賣
器官能不能賣
肚子能不能賣給別人生小孩
能不能賣身為奴
然後性消費者對服務不滿意
打不完全給付官司
怎麼賠
要不要當庭demo一下服務的過程
消保會要不要訂個定型化契約範本
每次幾個領車馬費趕場的學者專家
(這些專家學者也自承擔不起責任呢)
再加某種傾向的社團之代表
開幾次所謂"公民會議"
就跑出"各界高度共識"了
這種民主法治真是高度恐怖
其實此一問題,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只要想想自己父母,兄弟姊妹與子女就知道能否接受了
能不能接受跟怎麼處罰
當然還是兩件事,但罰錢跟短期拘留已經不是多了不得的處罰了
如果性販售可以正當地毫無道德顧慮地開放合法
如果性工作者又是這麼弱勢,這麼可憐,這麼逼不得已
那馬總統應該親率前後期人權小組及文武百官去交關一下囉
高雄觀光都能拼了
這種弱勢產業更要扶植
就像年底總要買一些口足畫家的作品
經過捷運站總要買一些不是很需要的面紙
這樣某委員也不用為了一時迷失跟老婆抱歉了
他是做公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