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07 08:23:31布魯斯

期許台灣不再有次等公民(評論釋字666與「罰娼不罰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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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在聯合報(2009.11.7民意論壇),編輯改標題為「期許台灣不再有次等公民」。此為原稿。較完整的想法,另外寫成長文,貼在 Vision 2020 名家專欄:罰娼不罰嫖違憲:社會弱勢權益終獲大法官加持(增加了一些自己看到的政府決策爛過程,以及對大法官解釋的「善意樂觀」詮釋)


「性工作除罰化」終獲大法官加持

廖元豪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大法官在十一月六日作成的釋字666號解釋,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規定,牴觸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本號解釋,將是我國人權發展史中,重要的里程碑。

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差別待遇,單從形式來看就不合邏輯。而在實際效果上,更對經濟弱勢女性雪上加霜。它就跟通姦罪往往處罰了女性第三者,卻讓偷腥的丈夫逍遙法外一樣,不知不覺地鞏固了男性霸權與階級偏見。花錢購買性服務的男人不罰,為了一口飯吃而出賣身體的女性卻被懲處,情何以堪?

然而,這樣既不合理又不正義的規定,十一年來卻不動如山。民間團體爭取多年,從地方到中央政府,開了無數次會議,更花了將近千萬的經費,多次委託專家研究。並依總統指示,舉行「公民會議」。雖然各界對「不罰娼」有高度共識;研究報告及公民會議,也都建議政府朝「除罰化」方向思考,但主管機關總是推託。明明警政單位顧慮的事項,在各個研究報告中都已經提出因應方法,主管機關人員仍然不願廢止此等規定。

甚至在今年六月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會議前,內政部突然宣稱有新的「委辦研究」建議要設「專區」:禁娼為原則,准許為例外。還好前行政院院長劉兆玄也看出,內政部「臨時」委辦的研究報告,根本沒有建議「設置專區」。加上過去的多份研究,結論都相當一致。於是明確裁示,應朝「不罰娼」的方向研擬政策,並且應在半年內提出替代的管理規範。當時作為人權小組成員之一的筆者,也為這個結論感到欣慰。

但即便結論如此明確,部分官員依然緊抓著「管理」的雞毛當令箭。想用嚴格限制的「專區」,把「不罰娼」的原則變成例外­—只有在嚴格限制範圍的「專區」內才可以合法從事性工作,專區外的性工作者依然要被罰。如此頑強抵抗,不惜扭曲並挖空人權小組結論的心態,著實可議。

就在這個關頭,大法官臨門一腳,斬釘截鐵地宣告此一惡法違憲。主管機關再也不能堅持「罰娼不罰嫖」。性工作者與多年攜手奮鬥的民間團體,終於在憲法維護者的加持下,取得重要戰果!

另值注意者,是大法官對於「平等」的理解。釋字666號解釋特別關切法律對弱勢群體的「不平等效果」。大法官認為,在當前社會狀況,性交易圖利之一方多為社會經濟弱勢女性,此等規定會「致其業已窘困之處境更加不利」。亦即,大法官不再拘泥於「法律上平等」,也更注意「社會地位平等」,將社會權力差異與現實處境納入考量。自此,憲法上的「平等」不再只是「等者等之」的邏輯遊戲;更是濟弱扶傾,消弭社會壓迫與階級差異的重要武器。

尤有甚者,大法官重視「實質平等」的論證,不僅封死了立法者把法律修成「娼嫖都罰」的可能性;在貧富差異日漸拉大,社會組成愈趨多元的今日台灣,更可以警示政府應對窮人、原住民族、新移民、身心障礙者、性少數等弱勢群體,付出更多的關懷,而不是當作次等公民般排斥或貶抑!人權不僅是美麗的詞彙,而是真切保障在妳我身旁生活的人。期許大法官以及政府團隊,在一向欠缺保障弱勢意識的台灣,能繼續推動本號解釋的實質平等精神。

 

 


gk 2009-11-13 16:31:10

其實此一問題,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只要想想自己父母,兄弟姊妹與子女就知道能否接受了
能不能接受跟怎麼處罰
當然還是兩件事,但罰錢跟短期拘留已經不是多了不得的處罰了
如果性販售可以正當地毫無道德顧慮地開放合法
如果性工作者又是這麼弱勢,這麼可憐,這麼逼不得已
那馬總統應該親率前後期人權小組及文武百官去交關一下囉
高雄觀光都能拼了
這種弱勢產業更要扶植
就像年底總要買一些口足畫家的作品
經過捷運站總要買一些不是很需要的面紙
這樣某委員也不用為了一時迷失跟老婆抱歉了
他是做公益呢!

gk 2009-11-12 17:11:58

為一口飯而賣身?
真是笑死傳播妹了
麥當勞有歐巴桑
大樓打掃有歐巴桑
連前立委都能拾荒去
不要把個人選擇講得多逼不得已

有些工作有外部效應的
政府或老百姓為什麼要負擔成本
讓某些人賺easy money?
性跟賭都是這種行業

gk 2009-11-12 17:00:50

性產業的開放
是大法官能做的決定嗎?
太逾矩了吧

性如果可以賣
血能不能賣
器官能不能賣
肚子能不能賣給別人生小孩
能不能賣身為奴

然後性消費者對服務不滿意
打不完全給付官司
怎麼賠
要不要當庭demo一下服務的過程
消保會要不要訂個定型化契約範本

每次幾個領車馬費趕場的學者專家
(這些專家學者也自承擔不起責任呢)
再加某種傾向的社團之代表
開幾次所謂"公民會議"
就跑出"各界高度共識"了
這種民主法治真是高度恐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