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部分民間委員對「集會遊行法」的呼籲
我們七人(張錦華、莊世同、黃長玲、顏厥安、葉毓蘭、廖元豪、謝世民)均是「行政院人權推動小組」的民間委員。據知明日立法院可能即將表決「集會遊行法」,鑑於對目前「行政院版」與「立院協商版」的質疑與憂慮,在時間緊迫的情況下合力撰寫了附件的聲明(其他委員有的尚未聯絡上)。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部分民間委員對「集會遊行法」的呼籲
張錦華、莊世同、黃長玲、葉毓蘭、廖元豪、謝世民、顏厥安
(以上均為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依筆劃序排列)
立法院可能即將表決「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但我們認為「協商版」集遊法草案,過度敵視集會遊行權利,無法兼顧表現自由與秩序,甚至在某些方面比現行法更嚴苛。有鑑於此,我們呼籲立法院對集遊法修正寧緩勿急,多考量並接納社運團體的血淚心聲,充分對話溝通,才能建構出「雙贏」的集會遊行法制。
以下是我們對立法院修法方向的具體建議:
一、 保障集會遊行,無須敵視集會遊行
現行集遊法特別管制「政治性」的室外集會遊行,對憲法所保障的集會自由充滿疑懼與敵意。我國已有各種規範人民使用道路或室外場地之法規,警察維持秩序及治安的法律也相當齊全。政府應該培訓警方如何用管理「道路場地」的「一般法律」,來保障與處理集會遊行;另以專法來妖魔化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實無必要。
二、 以朱鳳芝委員版的「自願報備制」為基礎
若短期內仍無法讓集會遊行規範全面回歸「一般法律」,那國民黨籍立委朱鳳芝女士的「自願報備制」版本應可作為修法的基礎。此一版本最原始的提案人為當時仍為台聯立委的賴幸媛女士,故具有跨黨派的精神。朱委員版既無不必要的額外管制,同時提供了警民合作的誘因機制。警方與集會遊行者仍可相互學習如何適用「一般法律」的正軌遊戲規則。朝野若站在朱鳳芝版的正確基礎上,斟酌各界意見,相信可以研商出更妥適、健全的集遊法。
三、 「協商版」是雙輸格局
目前的「協商版」對於不佔用道路、場地的集會遊行,仍強制要求繁瑣的事前報備程序,已經逾越了「道路場地管理」的精神;也過度壓抑了異議人士「匿名」與「不向政府低頭」的集會自由。另一方面,強制報備制也使日理萬機的警察人員,必須去處理大多數根本無害的集會遊行。更根本的問題,是「協商版」依然存有對集會遊行活動根深蒂固的敵意,使警察人員也在這種偏見下,與集會人民產生不必要的對立。我們呼籲立法院切不可將目前的協商版當成金科玉律,硬行表決通過。
下一篇:嗆馬就嗆馬,別扯集遊法
布魯斯!該做的事仍然要做,不必太介意外界批評,冷潮熱諷的背後也必然包裹著一顆熾熱的心,所以出發點也必然不會是惡意的,至於怎麼說那是修養的問題。
寧緩勿急 集遊權利超越藍綠
【聯合報╱夏曉鵑、何春蕤、廖元豪、魏玓、陳宜中/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社成員】 2009.05.07 03:33 am
針對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所引發的朝野爭議,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日前呼籲「立法院對集遊法修正寧緩勿急,多考量並接納社運團體的血淚\\\心聲,充分對話溝通」。我們理解、同意人權委員們的基本看法,但想從自主公民、自主社運的觀點再進一言。
去年「圍陳」事件過後,部分大學教授與學生靜坐,主張修改集會遊行法。作為多年來飽受集遊法鎮壓之苦的自主公民,我們強烈譴責藍綠政黨拿集遊法進行惡鬥。我們認為,集會遊行這個基本的公民權利,不應繼續受到藍綠政爭的操弄。為此,我們曾發起一份連署聲明,至今已獲得四十多個社會團體的支持。
我們的主要訴求如下:
第一,集會遊行乃憲法保障之基本公民權利,行使集遊權利不但應受保障,也應積極納入公民教育。集會遊行之規範應回到道路交通管理、場地管理、安全保障等一般既有法規,不必另設特殊管理法令。
第二,警方應接受基本人權訓練,盡全力保障人民和平自由的集會權利,排除任何人對於遊行集會的威脅、暴力、攻擊、滋擾,確保集會遊行者的人身安全與免於恐懼的自由。
第三,與集會遊行相關之規範,執法標準必須一致,不得因為遊行集會的訴求方向與內容、參與團體大小、參加公民人數、及有無重要人物在內等等而採不同標準。
第四,集遊法應即刻廢止,並與藍綠之間的政治惡鬥徹底劃清界線。藍綠政黨都是鎮壓人民集會遊行權利的元凶,立即廢止集遊法,是最起碼的補過。
此時此刻,集遊法再次變成了朝野政爭的焦點。執政黨立委在黨派意氣下,全然忘了過去對集遊法修正的承諾;以往八年來捍衛集遊惡法不遺餘力的在野黨立委,如今則將集遊法與其他不相干的議題綁在一起,做激烈且非理性的議事抗爭。馬總統更忽視了街頭活動本就要受到許\\\多既有法規的管制。「唯有集遊法才能維持秩序」之說,明顯不合乎事實。
政黨之間的利益衝突再次淹沒了對集遊權利的理性思考。而這正是我們與所有參與連署的自主公民與社運團體所最不樂見的!
【2009/05/07 聯合報
針對517民進黨的遊行,不知老師能不能就廢除集會遊行法之後,民進黨拒絕申請518的路權,政府該怎麼處理說明一下?
竊以為,民進黨目前的舉動,是讓社會大眾對於廢除集會遊行法更增添疑慮的負面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