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05 21:20:09布魯斯

比現行法更糟的「行政院版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


今天看到「行政院版」的集遊法修正草案,雖然改成「報備制」,但其實別說沒達到「自願報備制」的要求,甚至比「現行法」還糟!

因為行政院版的「報備制」,是「全面強制報備」,沒有豁免任何小型的集會遊行。而且只要沒報備,就得被課處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在現狀下,雖然採「許可制」,但「未申請許可」並不當然構成「裁罰」的條件。只要警方不解散,「未經許可的集會遊行」至少在「事實上」享有集會遊行的短暫自由野草莓如此,之前紅衫軍與連宋抗爭在台北市也曾享有一點這樣的空間。更重要的是,許多社運活動至少在「舉牌二次」以前可以陳情、請願、站崗。

許多社運活動,事實上也是在現行法的「空間」下,與警方協調出來的。例如說,行政院門口是禁制區,但移盟可以跟行政院先打招呼,說要去「陳情」。行政院門口屆時會派警察戒備,而移盟就會呼口號、舉標語與表演行動劇。拖太久警方就會準備舉牌。但移盟會在舉牌之前,或至少舉牌二次之時自動解散。雖然是「警民合作」的一齣戲,但至少取得一點空間(這次的活動,請參照移盟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migrants2006/article?mid=574&prev=575&next=567)。



 

但若依照行政院版目前的規定,那以後連這種空間都沒有了未報備一律裁罰!現狀是「命解散不解散」才要處罰,但將來則是「未報備」就當然要罰!

我一直認為,真正重要的是讓不阻礙車流與人流的小型集會遊行,可以免於事前管制(許可或報備)。絕不能像現在這樣「三人成虎」只要三個人聚在一起公開表達意見,就會遭到取締警告的命運。

而對小規模社運而言,十個人去內政部門口舉牌抗議半小時,外加一個行動劇,還硬要人家五天前去填表格報備(或六天前許可),哪裡符合比例原則?

就此而言,據知立法院公聽會上大部分的參與者(包括學者與野草莓代表)都支持「小規模活動無須報備」或「依集遊規模分級報備義務」的想法。沒想到行政院搞了半天,提出來的是最糟,比現狀還不如的東西!

有一點點sense的國民黨立委,請把行政院版當作行政院故意作球給你們,讓你們賺到credit,另提案加上「小規模豁免」的規定。民進黨立委們,也歡迎從這個地方來痛批行政院變本加厲,「人權變不見」!

 


 

今天也偶然看到一份資料,是美國的National Lawyers Guide洛杉磯分部所撰寫的一個有關加州(尤其是洛杉磯)集會遊行的簡單答客問 。這份資料中很清楚地顯示:不妨礙車流人流與秩序,單純在人行道上或遵守交通規則的集會或遊行,根本就無須許可!這份答客問還指出,在政府機關門口的站崗抗議活動,原則上都是可以的!那些硬說「美國採許可制」的人,卻總是不看美國「沒有專為集會遊行立法管制」,以及「小規模活動無須許可」的模式。

 

桔子 2009-01-20 11:54:57

我的e-mell地址是Fuxin5211@126.com.谢谢!

桔子 2009-01-20 11:51:44

想要找你发表在《东吴法律学报》上之《论我国宪法上之“行政保留”—以行政,立法两权关系为中心>>的文章.找很久都找不到,可以请你方便的时候传给我吗?

凱瓏 2008-12-16 23:48:27

將此篇轉貼在[紅衫軍自主公民協會]http://www.twredshirts.org/upload/viewthread.php?tid=4040&page=1&fromuid=11#pid19201

謝謝~


凱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