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30 11:44:27布魯斯

刀下留人,暫停執行樂生院拆遷命令

這是一篇很「法律」的技術性文章,可是也許在現在的法律戰中,也需要添一些子彈吧。

青年樂生行動聯盟: www.wretch.cc/blog/happylosheng

舊作:樂生院命運試煉台灣人靈魂: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liaobruce/3/1272459255/20060819131650/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迫遷樂生院民,有違反公約之虞的報告: http://www.unhchr.ch/huricane/huricane.nsf/view01/63355551F63FFCAAC125704400573FB7?open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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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存的是「人」,不只是「古蹟」!
—刀下留人,暫停執行樂生院拆遷命令


台北縣政府正式對樂生療養院做成「命令拆遷」的行政處分。而從行政院、台北縣,到法院的爭論中,幾乎都把這個事件敘述成「捷運」與「古蹟」的拉鋸。殊不知,真正該受到保護的,是居住在樂生院內的「人」!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專員在2005年針對台灣樂生療養院所做的報告,早已指出在這些漢生病患的特殊境遇下,強制搬遷行動在法律上將因侵害院民之「健康權」與「適當居住權」,而被「推定」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樂生療養院的硬體設施之所以可貴,正是因為它與院民的相互依賴,已經到了不可分的地步。療養院安撫照護了這些被無知與恐懼集體迫害多年的病患,所以才有資格成為文化資產。

樂生事件之所以一直被綁在「古蹟」上面打轉,部分原因其實是法律專家從技術上找尋「樂生院民免於搬遷權」的「法源依據」而不得。既然找不到保護「人」的法源,那就只好從院民們最依賴的「物」來著手。這樣的苦心值得讚許與同情,但卻也讓樂生爭議少了幾分「人」的氣息。

其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正是極少數我國已經正是簽署並經立法院審議批准的「條約」。它不但有拘束力,而且效力至少相當於法律位階。有人還以為國際公約或是憲法上的人權規定,都必須等待其他「法律」具體落實後才能執行。這是對人權法的一大誤解:人權公約(或憲法、其他民權法)中的權利,在「積極請求給付」時或許還需要立法落實;但在「防禦國家侵害」部分當然是直接、自動執行,並不需要「等」其他法規。這也是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報告的基本意旨。

台北縣政府的拆遷命令,是一個直接限制樂生院民權利的行政處分。它不只是「拆」(物),而且包含了「遷」(人)。它的時效非常急迫,幾乎無法容許任何公共思辯、相互理解對話之空間。而拆遷行動將破壞院民極度依存的環境,可能立即造成健康權與適當居住權不可回復之危害。樂生院民百分之百擁有公法上的權利,提起爭訟請求撤銷這個拆遷處分;而法院或訴願受理機關更應在此危急之秋命台北縣政府刀下留人,暫停執行。唯有先停止這個「拆遷命令」,我們才有時間好好地來檢視樂生院民的需求、古蹟的價值,以及工程技術的關係。

一般來說,公共建設的規劃與執行,乃是行政裁量的範圍。可是在拆遷行動的損害將如此巨大、不義,而時間又這樣急迫的情況下,已經構成了大法官釋字469號解釋所承認的「裁量收縮」。台北縣政府有義務暫時打住,與各方意見進行有意義的對話。而不是再一次拿著工程與經濟優先的傲慢態度,拒絕聆聽院民的聲音以及其他專業的意見。當政府為「正名」與「轉型正義」不惜耗費鉅資的同時,為何這麼吝於在這個最代表正義意涵的案子上,表現一點人權的關懷與民主的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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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其實也是針對之前行政法院(駁回假處分聲請)的保守見解而發。想提出幾個新的點:


首先,就國際公約(或憲法)「仍待法律具體實現」這一點,其實國內行政法學界通說早就駁斥了這個概念。因為「防禦權」或「自由權」根本沒有「待法律落實」的問題,而是本來就可以直接援引憲法來適用的。所謂「需要法律實現」,主要都是指積極給付請求權。(如:健保給付請求權、社會福利給付請求權等)今天探討的是「不要侵害」(撤銷「拆除處分」),是典型的防禦權主張,所以依理根本沒有「待法律落實」的問題。

此外,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撤銷訴訟)所謂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在面對「侵益處分」(或稱「負擔處分」)的時候,相對人做為原告,根本無庸釋明。也就是說,只要存在一個侵益處分,處分相對人就「當然有權利受侵害」。這稱為「相對人理論」。哪兒需要在訴訟還沒進行實體內容時,斤斤計較「有無權利受害」?(當然,停止執行的聲請,是必須衡酌「權利」是否重大不可回復)

第三,這個案子涉及的國際公約與以往不同。一方面,這是我國已經簽署批准的有效條約,依據最高法院的判例,有著相當於法律的拘束力;另一方面,聯合國有初步的調查報告,其finding應該可以做為依據之一。

另外,我建議的是另外提起「停止執行」。針對的標的是「拆遷處分」。這與「假處分」的聲請可以分進合擊。因為「停止執行」與本訴「撤銷訴訟」,與我前述的「侵益處分--相對人理論」還有「防禦權--公約與憲法直接執行」可以比較貼近。(我不確定法扶「假處分」聲請所牽涉的潛在「本訴」內容與種類。因為依照一般教科書的說法,本訴若為「撤銷訴訟」,相對應的暫行權利保護必須是「停止執行」而非「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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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批評藍綠政客?

因為這個案子不該是「新莊居民」與「少數樂生院民」的絕對衝突。雙方的利益是可能取得雙贏的。

但藍綠政客與開發業者,加上本位主義的技術官僚,把這個案子操作成「少數 vs. 多數」。這種決策模式,其實正是台灣幾十年來政府一貫的惡劣傳統。為什麼(各地)地方居民總是得用圍廠、激烈抗爭的方式對付(看似公益所必要的)焚化爐或其他公共設施?因為決策單位鮮少真正公開聽證,並且進行各種選項的公開辯論。當居民知道時,多半木已成舟。「溝通」也者,只是「定論後的」說服而已。

然後呢,法院往往又不重視「決策程序公開」的民主基本要求:只要主管機關在形式上有法源依據,而且儀式般舉行公聽會或其他摸頭會(而非「聽證」),就從不推翻行政決定開發的政策。

於是,居民憤怒的抗爭,還要被媒體、其他地方居民,還有政府醜化成「不守法」、「只顧自己」。

這就是政客與資本家藉由假民主程序,挑撥分化「人民」來掌握資源的手段。從國民黨到民進黨一以貫之。

真正的民主思辯,不是儀式般「聽意見」或假中立地「各讓一步」。而是要用一些機制,迫使這個充滿開發迷思的國家機器與社會,認真考慮「其他選項」。

在美國行政法的案例中,自從1970年的Overton Park案以後,政府決策沒有真正將各種選項與意見,用詳盡的書面研究報告加以回應並說明選擇原因的話,幾乎都會被法院以「恣意決策」之名撤銷。Adequate Consideration已經成為行政上的基本要件。但我們的行政法院還很少要求這一點(日前ETC案是少數例外之一),儘管「禁止恣意」以及「適當考慮」也都是我國法律上明文規定的要件,以及行政法學的基本原理。

回到樂生。我認為真正的「思辯」、「對話」根本從來沒有「開始」過。當開發單位沒有認真考慮「其他選項」,並且對於其他選項的「提議者」進行有意義的答覆前,哪兒來的「對話」?

樂生所謂的「抗爭」,只是謙卑地希望主管機關「開始認真考慮」,並且「仔細聆聽其他選項」。

如果傲慢的決策者早些真正對話並聆聽,如果我們的行政法院提早用adequate consideration逼著主管機關「聽聽不同意見,審慎考慮其他選項」,又何必肉身抗爭?
anarch 2007-09-17 22:19:38

【緊急通知】

因為颱風來得不是時候
918行動順延一天

時間: 9/19 (三) 上午6:50 ( 請務必提早到達)

地點:中華電信工會門口 (金華街138 號)

穿著:請身穿黑色上衣

訴求:立即停工,釐清爭議,重新開啟方案協商,具體兌現保障院民續住、古蹟保留的承諾。

口號:「蘇貞昌承諾續住、張俊雄兌現承諾」、「爭議未決、立即停工」。

發起單位:青年樂生聯盟、樂生保留自救會

http://www.wretch.cc/blog/happylosheng&article_id=9326631

anarch 2007-09-16 23:36:52

抱歉,上則留言沒有貼好……

918重返官邸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661

貼紙取用
http://www.formosa319.org/karlmarx/2007-09-16/183

anarch 2007-09-16 23:34:03

<a href=&quot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661&quot>918重返官邸</a>

<a href=&quothttp://www.formosa319.org/karlmarx/2007-09-16/183&quot>貼紙取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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