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30 07:47:45布魯斯

國家機密誰說了算?

應聯合報邀稿所撰。刊登於:聯合報,2006.12.30,A19民意論壇。(編輯改了標題:「國家機密」誰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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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不是政府說了算
廖元豪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昨天國務機要費案再次開庭,但由於總統府未能配合法院要求交出所謂「機密資料」的核定編號,使得司法程序遭到阻礙。如果依照劉世芳副秘書長所云,即便法院直接向總統調閱文件都可能牴觸憲法第五十二條的豁免權。由此看來,無限上綱的「豁免權」或「行政特權」已經嚴重妨礙了司法權的核心運作—發現真實—而與憲法權力分立制衡的原理有所扞格。

除此,「行政特權」或「首長特權」的範圍之所以不該任意用來抗拒司法調查證據,更深層的理由是保障被告或其他訴訟當事人的權益。就以此案被告吳淑珍女士而言,由於國務機要費確實是以她的名義被領取出來,其犯罪事實已經推定成立。如果無法證明這些款項事後係用於公務,那恐怕就躲不開有罪判決。既然這些資料對被告權益如此重要,豈能任由總統或總統府扣住不放?而相關人陳總統居然不願提出讓第一夫人脫罪的證據,豈非荒謬之至?

從法律上來看,總統或總統府有無「拒絕配合法院要求」的權力呢?無論從「國家機密保護法」或憲法原理來說,答案都是否定的。

保護國家機密免於外洩,確是重要的政府利益。但「誰來認定」以及「如何認定」,都必須有一定的規範。且相關事項是否合法地被認定為機密,法院仍應有審查的機會—畢竟認事用法,是憲法賦予法官的職責。何況,在一個講究政府資訊公開的民主國家,政府機密本來就是例外,怎可任由總統或其他政府官員恣意認定?

依此,唯有已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七條核定的事項,才是合法的國家機密。總統若沒有正式做成「核定為機密」的行政處分,相關資料不但應受司法審查,甚至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予以公開;切不宜自行擴張機密範圍或發明法律概念,把未經核定的事項也說成是「實質機密」。而即便是已經核定的機密事項,也不當然能夠排除法院的調閱或審查,要不然哪來「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呢?這個辦法不就預設了「法院可以接觸國家機密資料」的前提嗎?

在憲法層次上,更不能任由總統或行政部門「說了算」。部分論者誤以為美國法院將軍事外交等國安機密定位為「不受審查之絕對特權」;事實上,美國法院的態度是:實體審查標準上可以相當「尊重」政府部門的認定,但程序上絕不能「全然放棄」審查。在美國反恐戰爭中的一個著名案件中,被指控為「敵方戰鬥人員」的美國公民Yaser Hamdi請求法院提審並否認自己為敵方戰鬥人員。軍方在庭訊中不願交出詳細證據資料,卻只以軍事機密為由,敷衍地提出一份「書面說明」。地方法院抨擊這樣的作法無異於「政府說了算」(”government’s ‘say-so’”);而最高法院也駁斥政府所主張「法院應放棄審查個案事實認定」之說法,回應曰「戰爭狀態並非總統權力的空白支票」。也就是說,證據還是得交給法院,由法院在個案中權衡。否則,三權政府就會被濃縮成一權獨大!

最後,雖然本案已經聲請大法官釋憲,但無論大法官是否受理,均不影響各級法院的審理程序。一方面,憲法解釋並不是大法官所獨佔的權力;另一方面,我國大法官幾乎從不干涉個案,而僅作一般抽象原則的指示。因此,在本案中到底有無調閱資料的必要,仍應由審理案件的法官進行個案審酌與決定。以釋憲為名,要求法官停止審判,其實是說不通的。

中廣新聞網

學者:機密總統說就算,豈不變成一權制?

【2006/12/30 報導 】

  國務機要費案審理過程中,法院要求總統府提供相關文件的文號,但是被總統府秘書長以事涉總統職權,無法代為決定而拒絕提供。對此,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廖元豪表示,我國訂有「國家機密保護法」,明訂機密的認定與在法庭上的處理方式。但如今府方卻提出「不經法定程序核定也算機密」或是「只要是機密就不能看」的主張,的確是相當荒謬。(程嘉文報導)廖元豪表示,這個問題在臺灣其實相對簡單,我國立有國家機密保護法,而且條文中訂有法院對國家機密的處理辦法,也就是說:一、國家機密必須有一套固定認證程序,否則就不算機密;二、即使是國家機密,也必須交由法院來處理:「兩個荒謬現象:一是有人主張沒有核定的也算機密,完全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那這樣我們要這個法幹什麼呢?;二是即使核定的機密,法院都可以要求調閱,可以秘密調閱,但還是要看,何況是沒有核定的機密?」 廖元豪指出,如果按照總統府的邏輯下去,那麼不管是五權還是三權分立,就都等於一權了,任何東西只要,如果這樣的話,那麼還有沒有「制衡」的觀念?「任何東西只要拗到跟總統職權有關,就通通不能追訴與調查;什麼事情只要自己說是國家機密,連公文都不要有。這樣不只司法權無法繼續,保障被告的人權無法發揮,就國家機制來說,『制衡』在哪裡?」
phil6dog 2007-09-25 16:16:26

台灣難道沒有抱美國大腿嗎?
阿扁豈非被罵的像goushi嗎?
阿蓮抱怨其中秋佳節被糟蹋,
殊不知[十月戰爭]就在贖罪節!
此皆端看各自的理念、熱情、勇敢如何指引。

敬祝廖老師、大盜兄及網友大家
[月圓人更圓]!! #

PS:請別誤解我默認您抱大腿。
至於我僅只是找不到大腿而已。 :( #

phil6dog 2007-09-22 17:32:13

注意就事論理呀!
至於Nobody對於邏輯了解的程度基本上跟總統侯選人謝長廷先生也沒兩樣,你可以上Sanli呀 #

nobody 2007-09-22 14:28:53

小心抱錯大腿喔!也許廖老師對公法學有專精啦,上次對巧克力的事你也沒說清楚,巧克力明知自己得具有傳染病的性病,結果還跟二人發生性關係,就刑法上而言巧克力已有殺人之故意(行為主體有主觀上之故意),老師給我的回答很好笑,可見得你在人權的捍衛上跟那些海峽盃籃球賽中不准拿中華民國國旗的人一樣,至於老師對於刑法了解的程度基本上跟總統侯選人馬英九先生也沒兩樣,你可以上TVBS囉

版主回應
就算巧克力真有「明知性病而與人發生關係」的情況,就有殺人故意(即便是「間接故意」)嗎?這個見解很有趣,也有人提過,但似乎並沒有被我國的刑法學界與實務真正接受。

尤其梅毒並不是當然致死的疾病。這個說法太扯了。那許多人明知自己有流行感冒還去學校上課,有殺人故意嗎?幾年前感染SARS還硬要出入公共場所,或拒絕接受居家隔離的人,有人背叛殺人或殺人未遂嗎?
2007-09-22 15:5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