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13 07:48:05布魯斯

歧視有理,患病有罪?

本文刊於中國時報,2006.10.13時論廣場


歧視有理,患病有罪?

廖元豪(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

台北地院判決社區有權依據規約,驅逐收容愛滋患者的「關愛之家」。這個事件,讓人不禁聯想起美國早期普遍存在的「禁止有色人種進住」社區規約。

當年,保守的白人種族主義者,基於對黑人與黃種人的厭惡、疑懼與鄙夷,以社區規約的方式禁止住戶將房舍出租或出售給有色人種。一旦有人膽敢違背規約讓有色人種遷入,他們就會以契約自由、財產權,或居住自由為名,要求住戶遷離。而同樣帶有種族歧視的州法院,也幾乎都無條件地為這些歧視規約背書,而命令黑人遷離。

直到一九四八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才為這種惡行踩下煞車。最高法院判定:這種自願簽訂之規約固然符合契約成立要件,但是法官作為政府成員,必須受憲法平等權的拘束。法院如果給予這種規約效力並且執行,那就等於法院自己參與侵犯少數族群的平等權。因此,法院拒絕執行這類規約。質言之,法院作為憲法與正義的維護者,不能同流合污助紂為虐,盲目地承認私人歧視性契約的效力!

相較之下,兩者確有相似之處:都是主流族群運用契約自由排擠弱勢,主流族群的歧視與恐懼也都沒有任何理性依據。但美國最高法院在近六十年前,援引憲法而拒絕執行社會的歧視偏見;二十一世紀的台灣法院,居然有法官說「不要拿憲法壓我」而甘為歧視背書!

這個判決其實反映了一種「歧視有理」的落伍思維。依法官的看法,社區住民以規約排斥愛滋患者,只不過是契約自由與財產權的體現。至於這個規約中涵蓋了多少的不理性(愛滋其實不會輕易傳染)與偏見(排斥同性戀),完全視而不見。在權衡雙方利益時,法官完全站在強勢群體的一邊,無條件捍衛社區「正常人」的偏好,而不顧愛滋患者的尊嚴與基本生存權。在法院的邏輯下,人權似乎不是弱勢群體維繫基本尊嚴的希望,而是強者頤指氣使的武器!要知道,許多「關愛之家」的患者,已經是被家庭與社會的偏見排擠的天涯淪落人。如今只是謙卑地想找一個足堪生存的棲息住居,還要面臨被驅逐的命運。如果換成妳我,面對這種無處可容身的命運,要怎麼辦?

肯定歧視行為,就等於承認「強可凌弱」的霸凌邏輯。弱勢族群遭受社會排拒與貶抑之際,本就易有身心創傷。而若這種歧視是由國家正式予以背書執行,則會造成更嚴重的傷害!正因如此,在世界趨勢上,「禁止歧視」早已超越「契約自由」,而成為多數先進法治國家的法律原則。「歧視弱者的契約」不但國家不承認其法律效力,尚應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方面的制裁!

依此,法律與法院應把歧視本身當作「權利之侵害」,並致力制裁與矯正社會偏見。然而,我們的法官卻漠視憲法平等權、「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之反歧視條款,以及民法第七十一條與第七十二條「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判定規約有效。莫非,契約高於法律,歧視偏好大於平等權、生存權與人性尊嚴?

從這個案子,我們可以看出社會對於愛滋病的誤解有多深!而即便是法界,對「反歧視」這個概念是多麼地陌生!因此,除了法界應強化對「反歧視法」的認識外,衛生署以及自詡保障人權不遺餘力的台北市政府,也應該積極介入協助本案患者融入社會,並致力於社會教育,以破除偏見所造成的疾病歧視。
鴻爪 2007-08-08 14:53:28

我們需要另一個樂生療養院?
令人欣慰的 關愛之家不用遷出了
但隨著勝訴判決而起的報導卻令人感到一絲不安
中國時報2007.08.08 A17版報導了上述消息
同時也報導了管委會發言人的感想
其中提到了:「政府應該出面為愛滋患者尋覓集中處所,而非由社區獨自承擔」
署名為黃錦嵐的新聞分析也提到:「按說,愛滋病患的安置、療養,應如同肺結核、SARS病患一樣,屬公共衛生政策的一環,由政府擔負重責大任,例如,興建專業療養院,統籌治療,避免擴散,才是正辦」
上述的說法擺明了就是認為愛滋病患不應也不能與未患有愛滋病的他人 一同住在地域上相鄰接的處所
無異於希望建立一個以愛滋患者為主要對象的集中營
猶如創建另一個樂生療養院
新聞分析先「技巧性」的將愛滋病患與肺結核病患、SARS病患並列
之後再提出「興建專業療養院,統籌治療,避免擴散」的「正辦」
實難脫免誤導混淆之指摘
試問 傳染途徑不同 如何能夠相提並論
難道與愛滋病患呼吸同一空間的空氣 就會感染愛滋病嗎?
除非是感染途徑多元且極易於日常活動中傳染的疾病
否則我們不應走向機構化、集中化的管理與治療模式
如果只是因為「自己嚇自己」的誤解甚至刻板偏見 便足以使一群人被關入「集中處所」或是「專業療養院」 那我們跟納粹有什麼不一樣?

版主回應
完全同意! 2007-08-08 22:42:52
周子贤 2007-04-05 22:27:14

您好,冒昧打扰,请您帮忙找找许玉秀老师翻译的许内曼的《当代刑法体系导论》,可以吗?或者,如果可能,请提供许老师的电邮,我的电邮在上面已经给出。我是大陆学习刑法学的硕士生,平日对语言哲学兴趣深厚,下了些功夫。

野人 2007-03-21 04:11:34

李老師好
關於此案終於見到訴訟的書面資料
但學生一直認為
一面倒的意見皆在撻伐法院
問題是法院的功能究何所指
想必批判的人都有必要先去指明
難道我們都為保護弱勢這樣的立場
而去矇蔽了法院的真實面貌嗎
法院存在目的真的只是保護弱勢嗎?
撇開法院的心證基礎與兩造爭持
我們何不藉此檢視或者是澄清上述的疑慮?
身為律師或學者
不能只是展現法律上的專業
或者是將此專業當作是社會改革的技藝
那法律不就是流於工具化手段化之角色
我們還負有一項社會責任
就是去啟發大眾意識
如果我們的努力結果使得大眾因之產生程度上的意識覺醒
才稱得上是功得圓滿吧
而不全要以訴訟的勝負結果來作為判準
多方的撻伐批評只會更模糊焦點
事實上法院的判斷並非誤謬
而是一旦宣稱站在弱勢保護及反歧視的一方
即屬符合個人持論與社會期待
那所謂法律
也只不過是幹著一份自欺欺人的行業罷了
回歸法院所能發揮的實際功能
在我拜讀過&quot落空的期望&quot一書後
我更確信
美國法學專家依其豐富實務經驗
將法院定位為&quot捕蠅紙&quot
並非無的放矢
因為企圖藉由法院去進行某種社會改革
或者期待法院能發揮所謂弱勢保護的功能
這種期待顯然注定要落空
因為法院的功能有限
事實上法院存在的重要機制也不在此
我認真地想過這個議題
也數度在此發言
完全是野人獻曝不知藏拙
但不管是廖老師或是其他標榜是人權律師者
都無法說服我
何以法官是歧視
何以判決是荒謬
末了
我想起林東茂師曾舉出的話語
&quot我本眼明
因師故盲&quot
來作為我對於這項判決羽議題的思路總結
繼續惕勵自己